(2016)滬0115民初13192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6-3-1)
(2016)滬0115民初13192號
原告董某,女,1985年12月15日生,漢族,住上海市靜安區。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系原告董某母親),住上海市靜安區。
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11月26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本院受理原告董某訴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后,原告董某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案件受理費,又未提出司法救助之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審 判 員 宣志鴻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書 記 員 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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