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滬0115民初16398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6-7-26)
(2016)滬0115民初16398號
原告倪某甲,男,1928年12月24日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
委托代理人朱妹華,上海儒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聶海軍,上海儒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甲,男,1948年11月11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被告孫某乙,女,1978年10月27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上列兩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于麗娜,上海市恒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兩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施文淵,上海市恒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倪某乙,男,1955年8月3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被告倪某丙,男,1957年6月26日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
被告倪某丁,女,1952年9月13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寶山區。
被告倪某A,男,1960年6月13日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
本院在審理原告倪某甲訴被告孫某甲、孫某乙、倪某乙、倪某丙、倪某丁、倪某A析產、繼承糾紛一案中,原告倪某甲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要求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準予原告倪某甲撤回起訴;
二、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3,60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11,800元,由原告倪某甲負擔;房屋評估費人民幣9,335元,由原告倪某甲負擔。
審 判 員 樹 雄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龔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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