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滬0115民初35579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6-6-21)
(2016)滬0115民初35579號
原告徐某甲,女,1953年3月2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被告徐某乙,男,1949年7月5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本院受理原告徐某甲訴被告徐某乙離婚糾紛一案后,原告徐某甲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案件受理費,又未提出司法救助之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審 判 員 戴 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米會娟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