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滬0115民初35911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6-6-22)
(2016)滬0115民初35911號
原告金某,男,1978年3月3日生,漢族,住上海市虹口區。
被告劉某某,女,1979年5月30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本院在審理原告金某訴被告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金某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100元,由原告金某負擔。
審 判 員 戴 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米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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