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滬0115民初4963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6-2-17)
(2016)滬0115民初4963號
原告李某,男,1977年12月28日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區。
被告張某某,女,1978年10月26日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區。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李某在本院規定時間內沒有預交案件受理費,故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第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審 判 員 丁 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馮 婧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