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滬民終278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10-18)
(2016)滬民終278號
申請人:湯某某。
申請人:劉某某。
申請人:卞某乙。
上訴人東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卞某甲海上人身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5)滬海法海初字第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2016年9月8日,湯某某、劉某某和卞某乙向本院提出申請變更當事人。
申請人湯某某、劉某某和卞某乙稱,被上訴人卞某甲于2016年4月27日死亡。湯某某系卞某甲之母,劉某某系卞某甲之妻,卞某乙系卞某甲之子,其作為卞某甲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申請參加訴訟。
本院經審查認為,卞某甲死亡后,其繼承人有權申請變更為當事人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百五十條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湯某某、劉某某和卞某乙替代卞保康作為本案被上訴人參加訴訟。
審 判 長 陳子龍
審 判 員 高明生
代理審判員 張 雯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羅 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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