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終12095號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7-11-30)
(2017)京03民終1209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1,女,1961年1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陽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秀俊,女,1967年8月22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于某,女,1942年12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振忠,男,1963年3月5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2,男,1986年3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某(陳某2之妻),1988年12月13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3,女,1992年7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4,男,2009年5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區。
法定代理人:王某(陳某4之母),1977年10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某3(陳某4之姐),同上訴人陳某3。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董某,男,1982年2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區。
上訴人陳某1因與被上訴人于某、陳某2、陳某3、陳某4、董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17)京0117民初4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審理本案過程中,上訴人陳某1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免交訴訟費申請,但在本院指定期限內未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向陳某1郵寄了《北京市第三中中級人民法院不準予免交訴訟費用通知書》和《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交款通知書》,書面通知陳某1其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不予批準,并同時告知其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未交納本院將按撤回上訴處理。經查,陳某1于2017年11月18日簽收上述通知,截至2017年11月30日,陳某1仍未交納上訴費。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第二條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繳納案件受理費并且沒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當事人自動撤訴處理。陳某1申請免交訴訟費未獲批準,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內交納上訴費,本案應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訴人陳某1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定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巴晶焱
審 判 員 李 淼
代理審判員 徐 晨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田 曄
書 記 員 胡 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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