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刑初190號
——黑龍江省樺南縣人民法院(2017-11-30)
(2017)黑0822刑初190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樺南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某,男,住黑龍江省樺南縣。2015年3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樺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7年10月23日被監視居住。
黑龍江省樺南縣人民檢察院以黑樺南檢訴刑訴[2017]1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樺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于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黑龍江省樺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8月21日23時許,在樺南縣東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被告人楊某某與被害人王某某(男,44歲)因債務糾紛發生爭執,后楊某某持砍刀將王某某砍傷,致其右側尺橈骨開放粉碎性骨折、頭外傷、頸背部切割傷、右手示指伸指肌腱斷裂、右手中指伸指肌腱斷裂、右手環指伸指肌腱斷裂、右手小指伸指肌腱斷裂、右手拇長伸肌腱斷裂。經鑒定王某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被告人楊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被公安機關在樺南縣人民醫院抓獲。
另查明,被害人王某某對被告人楊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不再追究任何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證人馬某某、宋某某、葉某某的證言、受案登記表、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及佳木斯市腫瘤醫院司法鑒定意見、戶籍證明、現實表現及到案經過、現場照片、辨認筆錄、樺南縣公安局新建派出所說明、醫療證明書、住院病案、諒解書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且造成一人輕傷一級的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當庭自愿認罪,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對其可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趙冬冬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 陳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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