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刑初183號
——黑龍江省樺南縣人民法院(2017-11-28)
(2017)黑0822刑初183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樺南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住黑龍江省樺南縣。2016年7月19日因拒不執行判決被樺南縣人民法院拘留15日,罰款10000元。2017年8月10日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被樺南縣人民法院拘留15日。2017年8月25日因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樺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樺南縣看守所。
黑龍江省樺南縣人民檢察院以黑樺南檢訴刑訴[2017]1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審查,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樺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于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黑龍江省樺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劉某某雇傭崔某某裝卸水稻時,崔某某從車上掉落受傷,因未得到賠償,崔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將劉某某起訴至樺南縣人民法院。樺南縣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民事判決,判決劉某某賠償崔某某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852553元。判決生效后,劉某某未自動履行該判決,崔某某申請強制執行。后樺南縣人民法院分別于2017年2月16日、3月17日作出執行裁定,對劉某某所有的黑D68208大型汽車、黑6109B小型汽車及萊工牌30型鏟車進行查封,評估、拍賣,并通知劉某某將上述車輛交付樺南縣人民法院,劉某某仍拒不交付車輛。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被告人劉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在司法拘留期間被公安機關轉為刑事拘留。
另查明,被告人劉某某分三次給付崔某某執行款115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劉某某的戶籍證明、現實表現及到案經過;民事判決書、強制執行申請書、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報告財產令、罰款決定、執行筆錄、執行裁定書、法院通知書、情況說明;證人崔某某、劉某1的證言;被告人劉某某供述;執行收款憑證、收據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從嚴懲處。同時考慮被告人劉某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當庭自愿認罪等情節,對其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趙冬冬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陳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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