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刑初142號
——黑龍江省集賢縣人民法院(2017-11-27)
(2017)黑0521刑初142號
公訴機關集賢縣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鄭某甲,男,1947年12月7日出生,漢族,系被害人鄭某丙之父。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鄭某乙,男,1998年12月26日出生,漢族,系被害人鄭某丙之子。
以上二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委托代理人鄭熙旺,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鄭某丙兄長。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漢族。2017年5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集賢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7年9月25日集賢縣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現羈押于集賢縣看守所。
辯護人及訴訟代理人薛成海,男,系黑龍江薛成海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雙鴨山市新興大街五馬路五環體育館。
負責人張俊,系該公司經理。
訴訟代理人曹鐵成,系該公司法務。
集賢縣人民檢察院以黑集檢刑訴〔2017〕1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11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集賢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魏鸞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鄭某甲、鄭某乙,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市中心支公司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訟代理人鄭熙旺,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薛成海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集賢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5月28日9時19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黑J31A60號五菱牌輕型封閉貨車,在集賢縣西外環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駛至勝利路交叉口南315米處,未確保安全,與在道路上身著作業服施劃道路標線人員鄭某丙碰撞,造成車輛受損,鄭某丙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集賢縣交警大隊事故責任認定:劉某某負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偵查,2017年5月28日9時35分,被告人劉某某主動撥打報警電話并在現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并出示了書證戶籍證明、抓獲經過、駕駛證信息查詢;證人孟兆紅、楊臣、程瑜、劉文玉、程國華等人證言證實;被告人劉某某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佳木斯市泰安司法鑒定中法醫毒物鑒定(酒精含量)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佳木斯市泰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車輛速度鑒定、道路交通痕跡鑒定司法鑒定意見書;集賢縣公安局刑事技術大隊法醫尸體檢驗鑒定書;集賢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主動報警,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鄭某甲、鄭某乙訴稱,一、依法追究被告人劉某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二、依法判令被告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市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醫藥費60179.42元,死亡賠償金25736元×20年=514720元,喪葬費26217.50元,以上共計601116.92元;三、以上所列賠償金額中,如有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內的,應由被告人劉某某個人賠償。
被告人劉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事實無異議,對附帶民事部分賠償項目及金額沒有異議。辯護人及訴訟代理人當庭發表辯護意見,一、劉某某自首,可以從輕減輕處罰;二、關于責任問題,盡管劉某某沒有提出責任復核,但為了尊重案件事實,辯護人認為應當認定劉某某為主要責任,而不是全部責任,根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32條規定;三、劉某某系初犯,無前科劣跡。沒有再犯罪的可能;四、劉某某已經積極賠償被害人3萬元,劉某某及家屬愿意與原告協商取得原告諒解。綜上請求法院對劉某某建議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市中心支公司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事故車輛黑J31A60五菱LQG5026XXYB3廂式運輸車在事故發生時在答辯人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50萬元。在2017年5月28日劉某某駕駛黑J31A60福利鎮西環外路與勝利交叉路口行駛撞三者鄭某丙,劉某某在事故中為全部責任,三者鄭某丙治療費用共計60179.42元,應根據《機動車交強險保險條款》《道交法》之規定按照醫保用藥標準核定賠付,應在有效住院票據的80%賠付,死亡賠償金按照戶口性質計算。
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28日9時19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黑J31A60號五菱牌輕型封閉貨車,在集賢縣西外環路由北向南超速(該路段限速60公里/小時,時速64公里/小時)行駛至與勝利路交叉口南315米處,未確保安全,為避讓路上作業施劃道路標線人員,與在道路上身著作業服施劃道路標線人員鄭某丙碰撞,造成車輛受損,被害人鄭某丙受傷,2017年5月28日9時35分,被告人劉某某主動撥打報警電話并在現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2017年6月1日被害人鄭某丙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顱腦損傷、創傷性失血性休克。集賢縣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劉某某負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證明被害人鄭某丙父親為鄭某甲,母親為李桂清(2013年12月4日死亡),兒子為鄭某乙,兄長為鄭熙旺。被害人鄭某丙死亡時婚姻狀態為離異。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劉某某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中心支公司為車牌號碼黑J31A60五菱廂式運輸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期限自2017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4日止,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2016年6月2日被告人劉某某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中心支公司為車牌號碼黑J31A60五菱廂式運輸車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全責免賠率為20%),未投保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限自2016年6月3日至2017年6月2日止。2017年5月28日10時至2017年5月28日17時被害人鄭某丙于黑龍江省雙鴨山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醫療費用為27669.16元。2017年5月28日至2017年6月1日被害人鄭某丙于雙鴨山雙礦醫院住院治療,醫療費用為32510.26元。被害人鄭某丙醫療費用共計60179.42元。被告人劉某某積極救助被害人鄭某丙為其交住院醫療費2萬元,并于被害人鄭某丙死亡后向被害人鄭某丙家屬支付喪葬費1萬元。
庭審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與被告人劉某某達成賠償協議,諒解了被告人劉某某。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后予以采納的下列證據證實:
1.2017年5月28日集賢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出具的駕駛證信息查詢單。證明被告人劉某某持有有效型駕駛證,準駕車型為C1。
2.2017年5月28日證人劉某某的妻子孟兆紅于2017年5月28日在集賢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做出的詢問筆錄。證明2018年5月28日9時19分,被告人劉某某駕車去四達市場送貨,孟兆紅坐在副駕駛,被告人劉某某在福利鎮西外環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事故地點時,為了躲讓一輛紅色三輪車與在道路上施工的人員撞上了。
3.2017年5月28日集賢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張、現場照片22張。證明2017年5月28日9時55分至2017年5月28日10時30分集賢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對肇事現場進行了勘查,道路為北南走向,屬于城市外環路,無影響視線或行駛的障礙物,限速60公里/小時,瀝青路面,路表干燥,受傷一人,有急救、醫療部門到達,肇事車輛為黑31A60號牌封閉貨車,有保險標志,扣留車輛及駕駛證,肇事駕駛人在現場,并提取了血液樣本,對現場進行了拍照。
4.黑龍江省雙鴨山市人民醫院住院病案原件一份。證明被害人鄭某丙2017年5月28日10時入院,2017年5月28日17時出院。
5.黑龍江省雙鴨山市人民醫院費用匯總清單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害人鄭某丙在黑龍江省雙鴨山市人民醫院住院期間醫療費用為27669.16元。
6.2017年5月31日雙鴨山市人民醫院出具的票據號231301971803的醫療住院費票據1張。證明2017年5月31日被害人鄭某丙醫療費用為27669.16元。
7.雙鴨山雙礦醫院有限公司住院病案原件一份。證明被害人鄭某丙2017年5月28日入院,2017年6月1日死亡,死亡原因為創傷失血性休克、重度顱腦損傷、多器官功能障礙綜合癥。
8.2017年6月1日集賢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出具的抓捕經過。證明2017年5月28日9時35分,集賢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接到縣局110指揮中心令稱:在集賢縣西外環紅綠燈路口南,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微型車與路上行人碰撞,有人員受傷。接警后民警立即到達事故現場,進行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并開展偵查工作。經查2017年5月28日9時19分許,劉某某駕駛黑J31A60號五菱牌輕型封閉貨車,在集賢縣西外環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駛至勝利路交叉口南315米處,與路上施劃標線作業人員鄭某丙碰撞,造成被害人鄭某丙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9.2017年6月2日集賢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出具的破案經過。證明集賢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民警于2017年6月1日17時30分將被告人劉某某傳喚到集賢縣交警大隊接受詢問,被告人劉某某對其駕駛機動車造成施劃標線作業人員死亡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此案告破。
10.2017年6月5日雙鴨山煤炭總醫院出具的序號為91111787的出院患者結算費用明細1張。證明被害人鄭某丙在黑龍江雙鴨山煤炭總醫院住院期間醫療費為32510.26元。
11.2017年6月5日黑龍江雙鴨山煤炭總醫院出具的醫療住院費票據電子票號分別為231302000275、231302000276。證明2017年6月5日被害人鄭某丙醫療費用合計32510.26元。
12.黑龍江省雙鴨山煤炭總醫院病人費用清單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害人鄭某丙在黑龍江省雙鴨山煤炭總醫院住院期間醫療費用為32510.26元。
13.2017年6月5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代理人鄭熙旺出具的收據一張。證明被告人劉某某預交住院醫療費2萬元,有積極救助的行為。
14.2017年6月6日證人楊臣于在在集賢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做出的詢問筆錄。證明事故發生地沒放警示標志,但劃線工人都穿有橘黃色反光作業服。
15.2017年6月6日證人程瑜在集賢縣公安局交通巡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