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刑初187號
——黑龍江省安達市人民法院(2017-11-13)
(2017)黑1281刑初187號
公訴機關安達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安達市人,漢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眾,無職業,現住大慶市。2017年10月12日因吸毒被安達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處罰款200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11月2日被取保候審。2017年11月8日本院決定取保候審,11月13日本院決定逮捕,現羈押于安達市看守所。
安達市人民檢察院以黑安檢訴刑訴[2017]1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受理后,依法實行獨任審判,于2017年11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達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新芳、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安達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10月8日19時50分,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駕駛吉xxxxx寶來汽車自安達市北環六道街六合順飯店行駛至安達市北橫六道街路口時,被執勤交警抓獲。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48mg/100ml。經鑒定,彭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93mg/100ml,屬醉酒。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彭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提起公訴并提交了相應的證據。
被告人彭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未辯解。
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8日19時50分,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駕駛吉xxxxx寶來汽車自本市北環六道街六合順飯店行駛至北橫六道街路口時,被執勤交警抓獲。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48mg/100ml。經鑒定,彭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93mg/100ml,屬醉酒。
上述事實,被告人彭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安機關的抓獲經過、破案經過、黑龍江駿博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法醫毒物(乙醇)檢驗報告書、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說明、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車輛照片、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單、鑒定委托書、通知書、吸毒現場檢測報告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彭某某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應予支持。案發后,被告人彭某某能如實供述犯罪,認罪態度較好,可酌定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00元。(此款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扣除10月23日至11月2日先行羈押的11天)。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閆 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張萍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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