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刑初188號
——黑龍江省方正縣人民法院(2017-11-13)
(2017)黑0124刑初188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方正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男,漢族,1973年6月20日出生于黑龍江省方正縣,文盲,無職業,戶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住黑龍江省方正縣。2017年8月21日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被行政拘留10日(因患病未執行),罰款人民幣700元(未繳納)。2017年10月1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0月4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審。2017年11月13日本院決定對其逮捕。現羈押于方正縣看守所。
黑龍江省方正縣人民檢察院以黑方檢刑訴[2017]1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7年11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方正縣人民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孔慶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21日13時許,被告人姜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的普通兩輪摩托車,沿方正縣方正鎮農林路自南向北行駛至種子公司門前時,因操作不當摔倒,被路人發現后報警,公安機關在案發現場將其查獲。對姜某某進行抽血檢測,經檢測,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7.90mg/100ml。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姜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其判處拘役四個月至六個月,并處罰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姜某某供認上述犯罪事實,無辯解意見。
公訴機關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下列證據,案件來源、到案經過及受案登記表,現場勘查筆錄、平面圖及現場照片,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車輛信息證明及車輛照片,黑龍江錦融成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通知書,被告人姜某某供述、戶籍證明及其現實表現等證據。經庭審質證,被告人姜某某無異議。本院確認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合法、有效。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發生單方事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依法懲處。姜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接近醉酒標準數值的3倍,且無證駕駛機動車輛,其主觀惡性、社會危險性較高,針對此情節對其應予以酌情從重處罰。鑒于其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對其可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八條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李 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宋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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