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刑初72號
——黑龍江省孫吳縣人民法院(2017-11-13)
(2017)黑1124刑初72號
公訴機關某某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曲某某,男,漢族,高中文化,退休工人。2017年8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某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漢某某,黑龍江銀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某某縣人民檢察院以黑孫檢訴刑訴[2017]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曲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欒某某、李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某某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魏某某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欒某某、李某某、被告人曲某某及辯護人漢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某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7月31日15時許,在某某縣某某某某小區6號樓被告人曲長某某,欒某某、李某某夫婦與曲某某因經濟糾紛產生爭執,后雙方發生廝打,在廝打中曲某某持銳器將李某某頭部、左上臂、左手部劃傷。經某某縣法醫鑒定所鑒定,李某某所受損傷構成輕傷二級。
經偵查,被告人曲長祥于2017年8月16日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公訴機關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曲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曲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曲某某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辯解意見,當庭自愿認罪。其辯護人提出首先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但被告人具有如下量刑情節:1、本案發生的場所是被告人的家里,被害人存在一定過錯;2、本案系因鄰里矛盾引起,被告人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3、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4、被告人在案發后沒有離開現場,并如實供述,構成自首;5、被告人同意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6、被告人年歲較大,身體不好,不適合刑罰。
經審理查明,2017年7月31日15時許,在某某縣某某某某小區6號樓被告人曲長某某,欒某某、李某某夫婦與曲長祥因經濟糾紛產生爭執,后雙方發生廝打,在廝打中曲某某持銳器將李某某頭部、左上臂、左手部劃傷。經某某縣法醫鑒定所鑒定,李某某所受損傷構成輕傷二級。補充鑒定意見:醫療終結時間八周,住院期間每天需一人護理,未構成傷殘等級。被告人曲某某于2017年8月16日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另查明,本案在審理期間,被告人曲某某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欒某某、李某某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調解協議,已經給付賠償款人民幣5.4萬元,被告人并取得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的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書證被告人曲某某的戶籍證明、到案經過、說明等,證人欒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的證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和辯解,某某縣法醫鑒定所鑒定書,某某縣公安局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曲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后果,其行為觸犯了法律,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曲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對于辯護人辯護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的意見,因被告人在案發后并沒有主動投案,不符合自首條件,故本院不予采信。鑒于本案是因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被告人曲長祥已經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曲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 虹
人民陪審員 孫吉太
人民陪審員 程 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祝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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