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刑初296號
——黑龍江省肇東市人民法院(2017-11-13)
(2017)黑1282刑初296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肇東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住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2017年1O月30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肇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現羈押于肇東市看守所。
肇東市人民檢察院以黑肇檢訴刑訴[2017]2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于當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7年11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肇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姜志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肇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7年1O月30日零時許,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駕駛雪佛蘭轎車在肇東市花園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十四道街路口處時,由于瞭望不夠,采取措施不當,與前方同向行駛的榮威轎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接警后,肇東市公安局交警部門工作人員趕赴現場,勘驗后認定董某某負此起事故主要責任。
經采血化驗,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201.03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
公訴機關針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本院移送并在庭審中舉示了相應的證據,認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構成危險駕駛罪;建議對被告人董某某判處六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
被告人董某某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未提出異議,對公訴機關適用法律的意見未作辯解,未提出具體量刑意見。
經本院審理查明:
2017年1O月30日零時許,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駕駛雪佛蘭轎車在肇東市花園路西向行駛至十四道街路口處時,由于瞭望不夠,采取措施不當,與前方同向行駛的榮威轎車相撞,致使兩車受損。肇東市公安局交警部門接警后派員趕赴現場,勘驗并對董某某采血,經化驗,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201.03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血樣提取登記表、哈爾濱市公安醫院司法鑒定所司法檢驗意見書、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證人馬某某的證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清單、駕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行政處罰相關手續、關于破案經過及未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情況的說明、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在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輛,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對公訴機關適用法律的意見予以支持,對量刑建議予以采納。被告人董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董某某危險駕駛交通肇事,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可以酌情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鄒青鋼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于秋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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