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刑初618號
——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2017-11-14)
(2017)津0103刑初618號
公訴機關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0年8月5日出生于天津市,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13日因涉嫌犯有盜竊罪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天津市河西區看守所。
被告人寧某某,女,1973年6月5日出生于天津市,漢族,中專文化。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13日因涉嫌犯有盜竊罪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天津市河西區看守所。
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檢察院以津西檢公訴刑訴[2017]6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寧某某犯盜竊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提出量刑建議。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馬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寧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系無業人員,無固定經濟來源。2017年1月至5月間,被告人王某經預謀后,伙同被告人寧某某在天津市河西區、河東區范圍內,采取使用工具撬鎖的方式多次盜竊他人電動自行車,其中,被告人王某實施作案共計22起、被告人寧某某參與作案共計8起。具體事實如下:
1、2017年1月26日下午5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攜帶作案工具,獨自來到天津市河西區大沽南路“靚足”鞋店門前,趁無人注意之機,將孟憲珍停放此處的銀灰色富日牌電動車盜走后變賣,贓款揮霍。
2、2017年1月29日下午2時許,被告人王某攜帶作案工具,獨自來到天津市河西區廣東路“麥當勞”餐飲店門前,趁無人注意之機,將張某停放此處的藍色艾瑪牌24寸電動車盜走后變賣,贓款揮霍。該電動車價值人民幣656.57元。
3、2017年1月30日下午1時許,被告人王某攜帶作案工具,獨自來到天津市河東區八緯路“樂友”孕嬰店門前,趁無人注意之機,將苗雙穩停放此處的電動車盜走后變賣,贓款揮霍。
4、2017年1月31日,被告人王某攜帶作案工具,獨自來到天津市河西區泗水道“四姐”早點部門前,趁無人注意之機,將刁潤起停放此處的黑色彪牌電動車盜走后變賣,贓款揮霍。
5、2017年2月4日上午11時許,被告人王某攜帶作案工具,獨自來到天津市河東區大橋道和進里華潤超市門前,趁無人注意之機,將趙愛云停放此處的賽克牌電動車盜走后變賣,贓款揮霍。
6、2017年2月5日上午11時許,被告人寧某某駕駛電動車搭載被告人王某來到河西區交口的華盛廣場門前,趁無人注意之機,將霍朝輝停放此處的紅色寶島牌20寸電動車盜走后變賣,贓款揮霍。
7、2017年2月6日下午2時許,被告人寧某某駕駛電動車搭載被告人王某來到河西區交口的華盛廣場門前,趁無人注意之機,將劉紹富停放此處的藍色飛鴿牌電動車盜走后變賣,贓款揮霍,該電動車價值人民幣800元。
8、2017年2月7日中午12時許,被告人王某攜帶作案工具,獨自來到天津市河西區榆林路與辰水道交口晨光文具店門前,趁無人注意之機,將孫桂蓮停放此處的銀黑色愛瑪電動車盜走后變賣,贓款揮霍。
9、2017年2月9日中午12時許,被告人王某攜帶作案工具,獨自來到天津市河西區大沽南路“華潤萬家”超市門前,趁無人注意之機,將王學雷停放此處的藍色飛鴿牌電動車盜走后變賣,贓款揮霍。
10、2017年3月31日上午11時50分許,被告人寧某某駕駛電動車搭載被告人王某來到河西區交口的華盛廣場門前,趁無人注意之機,將王鶴鳴停放此處的黑色巨龍牌電動車盜走后一同變賣,贓款揮霍。
11、2017年4月8日上午8時20分許,被告人王某攜帶作案工具,獨自來到天津市河西區大沽南路新昌大樓27號樓樓下,趁無人注意之機,將郭正旺停放此處的黑色電動車盜走后變賣,贓款揮霍。
12、2017年4月15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王某攜帶作案工具,獨自來到天津市河西區平江道天津醫科大學第二醫院A座住院部門前,趁無人注意之機,將崔蘭停放此處的彪牌電動車盜走后變賣,贓款揮霍。
13、2017年4月16日下午2時許,被告人王某攜帶作案工具,獨自來到天津市河西區樂園道樂天百貨商場門前,趁無人注意之機,將呂紅剛停放此處的藍色中國騎兵牌電動車盜走后變賣,贓款揮霍。
14、2017年4月24日上午8時50分許,被告人王某攜帶作案工具,獨自來到天津市河西區廣東路天津市河西區地方稅務局門前,趁無人注意之機,將董俊亭停放此處的黑色斯波斯曼牌電動車盜走;同日9時40分許,被告人王某攜帶作案工具,獨自來到天津市河西區平江道天津醫科大學第二醫院北門停車場附近,趁無人注意之機,將崔某某停放此處的紫色雅馬哈牌電動車盜走;同日12時20分許,被告人王某攜帶作案工具,再次來到天津醫科大學第二醫院門診樓與停車場之間過道處,趁無人注意之機,將田某某停放此處的捷馬牌電動車盜走。上述物品均變賣,贓款揮霍。
15、2017年4月30日上午11時40分許,被告人寧某某駕駛電動車搭載被告人王某來到河西區紅波里30號門前,趁無人注意之機,將呂某剛停放此處的紅色雅迪牌電動車盜走后變賣,贓款揮霍。
16、2017年5月2日下午3時許,被告人寧某某駕駛電動車搭載被告人王某來到天津醫科大學第二醫院住院部大門西側,趁無人注意之機,將趙某某停放此處的藍色C虎富士達牌電動車盜走后一同變賣,贓款揮霍。
17、2017年5月3日上午10時20分許,被告人寧某某駕駛電動車搭載被告人王某來到河西區樂園道共青團天津市委員會門前,趁無人注意之機,將陳某某停放此處的黑色雅迪牌電動車盜走后變賣,贓款揮霍。
18、2017年5月6日下午5時許,被告人王某攜帶作案工具,獨自來到天津市河西區大沽南路與圍堤道交口桂發祥商業廣場門口,趁無人注意之機,將林某某停放此處的藍色中國騎兵牌電動車盜走后變賣,贓款揮霍。
19、2017年5月21日晚11時許,被告人王某攜帶作案工具,獨自來到天津市河西區大沽南路福慧軒飯店門前,趁無人注意之機,將李某某停放此處的電動車盜走后變賣,贓款揮霍。
20、2017年5月23日下午1時許,被告人寧某某駕駛電動車搭載被告人王某來到河西區隆昌路兒童活動中心后院,趁無人注意之機,將王某某停放此處的棕色彪牌電動車盜走后一同變賣,贓款揮霍。該電動車價值人民幣900元。
21、2017年5月28日下午5時35分許,被告人王某攜帶作案工具,獨自來到天津市河西區大沽南路恒華大廈“肯德基”餐飲店門前,趁無人注意之機,將趙某停放此處的電動車盜走后變賣,贓款揮霍。
22、2017年5月30日上午10時20分許,被告人寧某某駕駛電動車搭載被告人王某來到河西區交口的華盛廣場門前,趁無人注意之機,將張某某停放此處的黑藍色牌電動車盜走后一同變賣,贓款揮霍。
2017年6月7日,被告人王某、寧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寧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表示認罪。且有被害人的陳述,價格鑒定意見書,被告人盜竊現場截圖、被盜物品照片,公安機關出具的辨認筆錄、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寧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破壞手段,結伙多次扒竊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2300余元,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且系共同犯罪。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寧某某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寧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為嚴肅國家法律,保護公民私有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
二、被告人寧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
三、責令被告人王某、寧某某退賠贓款人民幣2256.57元,發還被害人張某某人民幣656.57元、劉某某人民幣800元、王某某人民幣800元。
四、作案工具T型錐二把、改錐一把、活扳子一把等物品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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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 王 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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