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魯0191刑初86號
——山東省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7-9-25)
(2017)魯0191刑初86號
公訴機關濟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姜某,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于山東省濟南市,漢族,大專文化,無業,住濟南市。2014年9月19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同年11月29日緩刑期滿。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7年3月9日被濟南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
濟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濟高新檢公刑訴[2017]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濟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陳恩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姜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濟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2月14日18時許,被告人姜某酒后無證駕駛車牌號為魯AAM363的小型越野汽車,行駛至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南路奧體中路路口遇堵車,等候時在車內睡著,被執勤民警查獲,經鑒定,姜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211mg/100ml。案發后,民警在案發現場將姜某抓獲,立案后被告人姜某經偵查機關電話傳喚到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行駛證信息等書證、檢驗鑒定報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姜某危險駕駛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從重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姜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處罰金3000元(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張 釗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王澤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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