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魯0113刑初207號
——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2017-9-21)
(2017)魯0113刑初207號
公訴機關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黨某某,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上蔡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審,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審。
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檢察院以濟長清檢公刑訴(2017)1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黨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黨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6年3月4日,被害人魏某某經朋友介紹,與他人通過電話聯系承攬業務,對方以讓魏某某墊資代為購買賬篷為由,欺騙魏某某在長清區先后向程某某的農業銀行賬戶匯款76800元、64000元,共計140800元。當日作案人以POS機刷卡方式,將121730元轉入楊某某的工商銀行卡。被告人黨某某明知系詐騙所得贓款,受“老胡”指使,持楊某某的上述銀行卡在王某某的發達物流公司刷卡套取現金121700元,交給“老胡”。
2、2016年3月17日,被害人華某某經朋友介紹,與他人通過電話聯系承攬業務,對方以讓華某某墊資代為購買賬篷為由,欺騙華某某在槐蔭區向左某某的農業銀行卡匯款144000元。當日作案人以POS機刷卡方式,將143770元轉入楊某某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被告人黨某某明知系詐騙所得贓款,受“老胡”指使,于3月18日持楊某某的上述銀行卡在王某某的發達物流公司機刷卡套取現金143800元,被民警當場抓獲。
以上,被告人黨某某共參與套取詐騙贓款265500元。
被告人歸案后,其親屬代為退賠現金140800元,發還被害人魏某某;公安機關將扣押的現金143800元發還被害人華某某。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中沒有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被害人魏某某、華某某的陳述,個人網上銀行交易信息,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系統查詢商戶基本信息清單,證人王某某、楊某某的證言,扣押決定書,銀行卡、發還物品清單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贓款而幫助套取現金,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歸案后認罪較好,已追回、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黨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四萬元(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黨某某作案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銀行卡一張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 判 長 王 芳
人民陪審員 董兆泉
人民陪審員 任立彬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李夢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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