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魯0113刑初219號
——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2017-9-19)
(2017)魯0113刑初219號
公訴機關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段某甲,男,1995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鄧州市,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鄧州市。2015年1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6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濟南市第三看守所。
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檢察院以濟長清檢公刑訴(2017)2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段某甲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華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段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12月,被告人段某甲單獨或者伙同鄧某某(已判決)、段某乙、段某丙(二人均在逃),從上線鐘某某處取得居民身份證,冒用他人身份證信息,到銀行辦理銀行卡,并開通手機銀行、網銀、短信通等業務,辦卡成功后由段某甲將銀行卡銷售給鐘某某獲利。
其中,被告人段某甲冒用池某某的身份證信息,在中國工商銀行長清支行大學城分理處辦理銀行卡1張。鄧某某、段某乙、段某丙在段某甲的帶領下,由段某甲提供手機卡和被冒用人員身份證,冒用向某某、李某某、賴某某、陸某某、劉某某等7人的身份信息,先后在中國工商銀行長清支行大學城分理處、中國建設銀行長清支行振興分理處等處辦理銀行卡7張。2016年9月14日,段某乙在中國工商銀行長清支行大學城分理處,冒用唐某某的身份信息辦理銀行卡時,被銀行工作人員發現,予以拒絕,辦卡未成功。
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段某甲被河南省鄧州市公安局抓獲,民警在其身上查獲辦銀行卡用的手機卡12張。
綜上,被告人段某甲騙領信用卡共計8張,另有1張未遂。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中沒有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同案犯鄧某某的陳述,證人肖某某、賴某某的證言,信用卡開卡信息及交易明細,中國工商銀行長清支行大學城分理處出具的情況說明,扣押清單,破案經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段某甲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其行為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段某甲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22日止),并處罰金八萬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段某甲作案用手機卡十二張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判員 李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 葉美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