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魯01刑終323號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9-15)
(2017)魯01刑終323號
原公訴機關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鄧某某,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于貴州省普安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貴州省普安縣,2016年2月24日,因犯盜竊罪于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2016年4月5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山東省濟南市看守所。
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審理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鄧某某犯盜竊罪一案,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魯0102刑初342號刑事判決,以原審被告人鄧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責令被告人鄧某某退賠被害人師某某損失人民幣五百八十元。原審被告人鄧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鄧某某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鄧某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鄧某某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鄧某某撤回上訴。
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17)魯0102刑初342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陳 靜
審判員 陳清霞
審判員 顧廣義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 黃 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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