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魯0113刑初206號
——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qū)人民法院(2017-8-23)
(2017)魯0113刑初206號
公訴機關濟南市長清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鄧某某,男,1998年5月1日出生于陜西省漢中市,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漢中市南鄭縣。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6月1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濟南市第三看守所。
濟南市長清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濟長清檢公刑訴(2017)1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濟南市長清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莊英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鄧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濟南市長清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12月,被告人鄧某某伙同段某甲(已判決)、段某乙(在逃)等人在鐘某某(在逃)等人的指使下,購買他人居民身份證后,鄧某某使用向某某、李某甲、賴某某、陸某甲、劉某甲的居民身份證,冒用其身份信息,先后在中國工商銀行長清支行某某甲分理處、中國建設銀行長清支行某某乙分理處等處辦理信用卡5張,并開通網(wǎng)上銀行、手機銀行等功能。事后,鄧某某將信用卡銷售給鐘某某等人,從中獲利。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中沒有異議,并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證人賴某某的證言,信用卡開卡信息及交易明細,破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其行為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鄧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并處罰金五萬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判員 李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葉美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