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魯0211刑初1362號
——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2017-11-17)
(2017)魯0211刑初1362號
公訴機關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于黑龍江省穆棱市,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工,現住青島市黃島區,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穆棱市。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審。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以青黃島檢公刑訴[2017]13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唐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12月26日20時至24時期間,青島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黃島大隊一中隊民警在黃島區嘉陵江路長白山路路口檢查來往車輛,20時22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魯B×××××號小型轎車沿嘉陵江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此處,被民警當場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測試,李某某測試結果為113.44mg/100ml。經鑒定,李某某血樣乙醇含量為98.7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至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至五千元。
被告人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的指控相一致。
另查明,2017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接到青島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黃島大隊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書證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抓獲經過、到案經過、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無前科證明、情況說明、有被告人的供述、證人班某的證言、血樣提取登記表、乙醇檢驗報告、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車輛情況說明、視聽資料等在案佐證。上述證據均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德成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趙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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