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魯0281刑初580號
——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法院(2017-11-9)
(2017)魯0281刑初580號
公訴機關(guān)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漢族,大學本科。2017年7月13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qū)彙?br>
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膠檢公刑訴〔2017〕5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泉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5月11日23時許,被告人劉某醉酒后駕駛小型轎車沿山東省膠州市閩江路由東向西行至交大大道路口東側(cè)500米處處,偏左行駛與對行陳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相撞,致劉某、馬某、張某受傷,經(jīng)抽取被告人劉某血液酒精檢驗,證實發(fā)生事故時被告人劉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54.23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發(fā)破案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物證檢驗鑒定報告、戶籍證明、前科查詢、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證實。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劉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均供認,無辯解,請求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17年7月13日,劉某被山東省膠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抓獲到案,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受案登記表、發(fā)破案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物證檢驗鑒定報告、抽血照片、鑒定意見通知書、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cè)思皺C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聲明、前科說明材料、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guān)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青山
審 判 員 李松光
人民陪審員 徐香寶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書 記 員 朱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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