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滬0118刑初459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18-4-25)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8)滬0118刑初45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訴刑訴[2018]4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刑事認罪認罰案件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陸敏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12月8日19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其工作的上海市青浦區新金路225號百世匯通物流有限公司的食堂內,因瑣事與食堂工作人員被害人潘某發生爭執,并用拳頭毆打潘某臉部及持餐盤砸向潘某,致其臉部受傷。潘某報警后,被告人王某某又在食堂外與潘某岳父被害人喬某某以及前來協助處警的社保隊員被害人張某某、吳某某、金某等人繼續爭執,并無故毆打上述人員致受傷。經鑒定,被害人潘某遭外力作用,致左眼挫傷,構成輕微傷;喬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右面部外傷,未構成輕微傷;張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右面部外傷,未構成輕微傷;吳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右手腕部外傷,未構成輕微傷;金某遭外力作用,致右頭面、右小腿外傷,未構成輕微傷。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本案事實。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2年7月6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2014年5月13日刑滿釋放。
以上事實,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筆錄,被害人潘某、喬某某、張某某、吳某某、金某的陳述筆錄,證人喬某某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現場監控錄像,驗傷通知書、醫院檢驗情況記錄、上?畦b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案發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隨意毆打多人且有持兇器行為,致一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罪名及關于其屬累犯,系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ㄐ唐趶呐袥Q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朱秀玲
書 記 員 張 漪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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