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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還敢惡意搶注商標?職業商標搶注人首次被判不正當競爭!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2018-3-8)



    中華人民共和國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浙0110民初18627號

    原告:拜耳消費者關愛控股有限責任公司(BayerConsumerCareHoldingsLLC),住所地:美利堅合眾國新澤西州07981惠帕尼市拜耳大道100號。
    授權代表人:基斯·R.艾布拉姆斯(KelthR.Abrams),該公司助理秘書。
    原告:拜耳消費者護理股份有限公司(BayerConsumerCareAG),住所地:瑞士聯邦巴塞爾4052,彼得瑪麗安大街84號。
    授權代表人:帕斯卡·布爾金和馬丁·斯坦納(PascalBürgin,MartinSteiner),該公司法律與合規部門負責人及資深法律顧問。
    二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敏,北京路盛(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泰,北京路盛(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慶,男,漢族,住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倩,北京中細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號1幢6樓601室。
    法定代表人:張勇,該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滕衛興,浙江澤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越,浙江澤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拜耳消費者關愛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拜耳關愛公司)、拜耳消費者護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拜耳護理公司)為與被告李慶、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寶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2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兩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楊敏、郭泰、被告李慶的委托代理人石倩、被告淘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衛興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兩原告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李慶立即停止惡意侵權投訴、侵權警告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并采取措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2、判令被告李慶賠償兩原告因其不正當競爭等行為遭受的損失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250萬元(包括律師費);
    3、判令被告淘寶公司將李慶加入惡意投訴人黑名單并在官方網站上消除影響;
    4、判令被告李慶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一、原告、原告產品和權利
    (一)原告、原告所屬之拜耳集團、“Coppertone”品牌產品及商譽
    原告拜耳關愛公司為“Coppertone”(“確美同”)品牌系列防曬霜的生產者。拜耳關愛公司成立于1923年,原名MSD消費者關愛有限公司,2015年7月15日更名為現企業名稱。原告拜耳護理公司為中國商標“COPPERTONE”、“確美同”、“”的所有權人。拜耳關愛公司、拜耳護理公司現均隸屬世界500強企業拜耳集團。
    拜耳集團擁有北美洲最大的防曬研究中心,該中心在1960年推出第一款Sunlesstanner,1972年率先提出使用SPF系統來測試防曬品的功能,1980年推出可同時防UVA和UVB射線的防曬品及可持續6小時的兒童用防水防曬。“Coppertone”品牌防曬產品為拜耳集團旗下專業防曬產品,于1944年創立,經過70多年的持續使用和宣傳,已經成為美國防曬品第一品牌,在全球享有極高的知名度。COPPERTONE防曬霜有“WaterBabies”(“水寶寶”)、“General”(“通用)”、“Sport”(“運動)”、“Kids”(“兒童)”和“UltraGuard”(“超防護”)等多個系列的產品。Coppertone系列防曬產品占全球防曬品7%的市場份額,是唯一一個美國兒科醫生推薦嬰兒使用的品牌,有5000家銷售店遍布全美,并在全球運營著約430多個的獨立店鋪。
    作為世界知名的兒童防曬霜品牌,“Coppertone”品牌及產品得到中國消費者的廣泛青睞和認可。2014年5月8日在百度(××)輸入“Coppertone”作為關鍵詞檢索,共找到相關結果約3,190,000個;2014年5月9日在淘寶(××)商品搜索欄輸入“COPPERTONE”,顯示共4.7萬件寶貝。其時,“Coppertone”(“確美同”)品牌的防曬霜在中國各大電商平臺,包括:淘寶,京東,蘇寧易購以及一號店均有較大銷售量。
    (二)原告、原告所屬之拜耳集團擁有的商標權、著作權及其他權利
    1、“Coppertone”品牌產品的主商標及其他商標
    拜耳集團在全球范圍注冊品牌主商標“”,該商標具有極強的顯著性,并與品牌高度關聯。該主商標亦在中國注冊,注冊號為:第13517864號,為中國相關消費者和公眾所熟知。為增加消費者和公眾對“Coppertone”品牌不同系列產品的認知程度,拜耳集團將主商標使用在“Coppertone”品牌各個系列的產品上。主商標具有高度的美感和辨識度,構成該品牌產品特有包裝、裝潢的一部分,并極大增強消費者和公眾對“Coppertone”品牌不同系列產品的辨識度和認同度。
    除主商標之外,拜耳集團亦將不同系列的產品上使用的標識分別進行商標登記。如:2012年9月19日,拜耳集團在美國對CoppertoneUltraGuard(確美同超防護)產品上使用的標識“”進行商標登記,并于2013年10月1日獲得商標登記證書。
    2、商品標識“”、及“”的著作權及在中國的在先使用
    (1)相關著作權
    2011年,拜耳關愛公司聘請設計公司創作“”(作品名稱“太陽、彩虹和波浪”)及“”(作品名稱:“男孩和沖浪板”)兩作品以使用在產品上(以下合稱“涉案標識”)。涉案標識均為以線條、色彩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造型美術作品,由拜耳關愛公司聘請的設計公司獨立創作產生,不是對已有作品的模仿、抄襲。
    自2011年起,涉案標識被使用在Coppertone防曬產品上。其中,“太陽、彩虹和波浪”使用在CoppertoneUltraGuard(確美同超防護)產品上,“男孩和沖浪板”使用在CoppertoneKids(確美同兒童)產品上。兩產品包裝上聲明:“著作權歸屬于MSDConsumerCareInc.”(即拜耳關愛公司在2015年7月15日前使用的企業名稱)。兩產品合稱為“涉案產品”。
    根據《著作權法》第2、1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4、6、20條及《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3、5條的規定,拜耳關愛公司對兩涉案標識擁有著作權,并在中國享有中國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給予中國國民的同等保護。
    (2)涉案標識在中國的使用及影響力情況
    涉案產品一經問世即受到廣大中國消費者的喜愛,并經由中國各大門戶網站的報道、評比、消費者評價等渠道獲得廣大中國公眾的高度認同。2012年起,涉案產品在中國各大電商平臺(包括:淘寶,京東等)銷售并迅速擁有大量中國消費者。涉案產品包裝上使用的涉案標識“太陽和波浪”及“男孩和沖浪板”因其極富表現力和辨識度為中國消費者所熟悉和喜愛,獲得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拜耳關愛公司作為涉案標識的著作權人,拜耳護理公司作為Coppertone中國商標的所有權人,共同創造及維護涉案產品的高端品質及Coppertone品牌的形象和聲譽。
    2014年,原告為了維權所需,通過公證方式固定一系列Coppertone品牌產品,包括兩涉案產品,在中國的銷售及影響力情況的證據,足以證明在此公證日期前,涉案標識已經在中國使用并且已經在中國消費者及相關公眾中具備較高影響力。
    二、原告在涉案產品使用涉案標識系合法使用,不侵犯李慶第16886091號、第16890535號商標權
    (一)李慶第16886091號、第16890535號注冊商標
    2015年5月6日,李慶在第三類的防曬霜等產品上申請了商標“”并于2016年7月7日獲得注冊公告,注冊號為:16886091。2015年5月7日,李慶在第三類防曬霜等產品上申請了商標“”,并于2016年7月7日獲得注冊公告,注冊號為:16890535。第16886091號及第16890535商標以下合稱為:“涉案商標”。
    (二)涉案標識在涉案產品上的使用不侵犯李慶第16886091號、第16890535號商標權
    1、原告在涉案產品上使用兩涉案標識并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或誤認。原因如下:
    原告兩涉案產品的最顯著位置上均使用了主商標,相關消費者和公眾可輕易判斷產品來源和提供者。另一方面,李慶并未將涉案商標在防曬產品上通過使用建立起消費者對涉案商標的認知度。因此,消費者并不會因為涉案產品上使用了涉案標識而對產品來源或產品提供者產生混淆或誤認。
    原告在涉案產品上使用的兩涉案標識與李慶的兩商標區別明顯,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
    原告標識“”為太陽、彩虹和波浪三部分元素組合的整體,各部分元素彼此融合,不可分割。同時,其極富表現力的色彩組合亦使該標識具有突出的顯著性和辨識性。李慶的商標是常見的太陽簡筆畫圖案,無顏色,本身亦并不具備突出的顯著性。兩者區別明顯,不會引起消費者混淆;
    原告標識“”由站在藍色沖浪板上、著橙色短褲的男孩及由深淺藍色條帶構成的波浪組合而成,其圖形元素組合以及與色彩的結合使得該標識與李慶的商標區別明顯,不會引起消費者混淆;
    2、原告兩標識中使用的太陽圖案及男孩圖案并非商標性使用
    商標最主要的功能是區別商品來源。原告兩涉案產品均已使用了主商標用以幫助消費者辨別商品來源。兩標識中的太陽圖案及男孩圖案均并非商標性使用。
    3、如前所述,在李慶涉案商標申請日之前,原告已經在涉案產品上在先使用涉案標識并且在中國相關消費者及相關公眾中建立一定影響力,有權繼續使用。
    4、原告在涉案產品上繼續使用涉案標識不會對李慶造成損失
    如前所述,消費者及相關公眾基于對Coppertone品牌的了解、信任以及原告方對涉案產品的設計、產品定位、宣傳推廣等經營活動而建立起對涉案產品的認知和購買行為。而李慶并沒有在消費者中建立起涉案商標的認知度及商譽。因此,涉案標識在涉案產品上繼續使用并不會對李慶造成損失。
    5、拜耳關愛公司對涉案標識享有著作權,涉案標識在涉案產品上的使用系基于合法在先權利。
    綜上所述,原告涉案產品上使用涉案標識系合法使用,不侵犯李慶第16886091號、第16890535號商標權。
    三、李慶利用涉案商標權對原告及原告的產品進行侵權投訴,對原告及原告產品的聲譽及其他合法權利造成損
    (一)李慶將原告享有合法在先權利、在先且持續性使用并具備一定影響力的標識搶注為涉案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1、李慶申請、注冊涉案商標的手段不正當,實質上系剽竊原告的智力成果和積累的商譽
    比對涉案標識及涉案商標,李慶16886091號商標“”與涉案標識“”中的局部太陽構圖相似;李慶16890535號商標“”與涉案標識“”中的局部小男孩構圖近似。兩涉案商標的申請時間遠遠晚于兩涉案標識的創作時間和在中國的公開使用時間。
    結合原告Coppertone(確美同)品牌在中國的知名度、涉案標識在原告涉案產品在上先使用、原告涉案產品在中國銷售及在中國相關公眾中取得一定影響力、涉案商標與涉案標識中的部分構圖實質性相似等情況,可以推定李慶有接觸涉案標識的可能。
    涉案標識獨創性很高,設計重復的可能性極小。李慶涉案商標與涉案標識的部分構圖實質性相似足以說明李慶剽竊原告的作品,將原告已經使用但未來得及注冊的標識中的局部構圖進行搶注。涉案標識凝聚了原告的智慧、創意及長期使用帶來的商譽,李慶將其搶注為商標的行為實質上采用了欺騙的手段,用合法的形式掩蓋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本質,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2、李慶搶注商標的目的是謀取不正當利益,其搶注商標的行為出于惡意
    李慶是以獲利為目的大規模搶注商標的“職業注標人”。根據商標局網站搜索結果,李慶在短短幾年內集中申請了100多個商標,該等商標跨多個類別,含大量由其他經營者在先使用并在不同類別商品上享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其搶注行為不僅僅給權利人帶來損害,更干擾市場正常競爭及經營秩序、浪費行政和司法資源,同時也有損中國的國家形象。
    李慶獲得涉案商標權之后,并非將該商標用于防曬產品或近似產品的生產、經營,而是利用兩商標權對在淘寶平臺銷售的Coppertone涉案產品發動大規模、持續性投訴。投訴期間,李慶多次聯系原告,謀求向原告高價轉讓涉案商標,并向被投訴的Coppertone產品分銷商提供付費撤訴服務。
    (二)李慶利使用商標權的方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破壞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對原告造成損失
    李慶以不正當手段惡意搶注兩涉案商標后,立即利用兩商標權對在淘寶平臺銷售的Coppertone涉案產品發動大規模投訴。自2016年9月開始,李慶在阿里巴巴知識產權保護平臺重復投訴“Coppertone”(“確美同”)品牌經銷商、分銷商及大量中小淘寶商家,聲稱“CoppertoneUltraGuard”(“確美同超防護”)及“CoppertoneKids”(“確美同兒童”)產品分別侵犯其16886091號、16890535號商標專用權,導致相關涉案產品在銷售旺季被迫下架,被投訴商家受到降級、扣分等處分,無法開展正常經營活動,造成嚴重損失。被告應當對此承擔賠償損失、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責任。
    四、淘寶公司未盡到審查的義務,放任李慶進行侵權投訴
    淘寶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李慶發起的投訴負有審查義務。淘寶公司未盡到審查義務,即刪除涉案商品鏈接,對相關經銷商、分銷商處以扣分、降級等懲罰措施,導致Coppertone品牌經銷商、分銷商受到重大損失,原告及產品的聲譽受到貶低。因此,淘寶公司有責任加強對惡意投訴人的審查,并消除因其審查不嚴而產生的不良影響和社會評價。
    補充事實如下:李慶用涉案商標權對原告進行投訴,李慶對原告做了一系列重復的投訴,包括從2017年4月,李慶對原告涉案產品的經銷商發出侵權警告函,要求賠償,原告對此發送了不侵權通知,提供了相關證明,李慶在明知原告合法權利下繼續擴大侵權投訴,發起一些列侵權投訴及訴訟。
    李慶于2016年7月7日獲涉案商標注冊,隨即于9月1日開始對原告涉案產品的淘寶賣家及經銷商進行侵權投訴;并于10月10日對原告經銷商東莞市樂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其公司)發出侵權警告函,拜耳關愛公司、拜耳護理公司及樂其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對李慶及其律師發出不侵權通知,提供在先權利證明并要求李慶與己方聯系確認不侵權;
    李慶在投訴過程中謀求將涉案商標權以高價賣給原告,未得逞后于2017年4月向原告涉案產品經銷商瑞金麟(大連)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金麟公司)發出侵權警告函,拜耳關愛公司、拜耳護理公司及瑞金麟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對李慶及其律師再次發出不侵權通知,提供在先權利證明并要求李慶確認不侵權或行使訴權。李慶在明知原告的合法在先權利的情況下,擴大侵權投訴的規模和范圍,對原告經銷商及關聯公司發起一系列侵權投訴及訴訟,包括:(1)在淘寶平臺發動大規模投訴;(2)2017年6月中旬向大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七賢嶺市場監督管理所通過電話投訴的方式投訴瑞金麟公司侵權;(3)2017年6月底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投訴拜耳集團旗下關聯公司拜耳醫藥保健有限公司侵權;(4)同年9月以消費者的身份向南昌市西湖區法院對瑞金麟公司提起訴訟,主張瑞金麟公司欺詐消費者等并要求賠償;李慶的投訴行為給原告造成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潛在損失。
    被告李慶答辯稱:
    李慶享有涉案兩項商標的商標權,是在商標局合法注冊,對原告及其授權經銷商的投訴是合法投訴,是維權行為,未對他人進行損害,李慶的行為不存在不正當競爭,相反,兩原告的行為是對李慶的注冊商標權的侵害。原告起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告淘寶公司答辯稱:
    一、淘寶公司僅是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的服務提供商,僅提供發布信息的平臺,依法提供增值電信業務,未實施任何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淘寶公司依據其投申訴審查機制對投訴及申訴作出處理,并無過錯,不構成幫助侵權或幫助不正當競爭行為,故原告針對淘寶公司的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兩原告、被告淘寶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被告李慶未提交證據,本院組織雙方進行了質證,對兩原告提供的第一組證據:證據1兩涉案產品實物、證據2原告商標檔案、證據3版權登記證書、證據4設計公司的證明、證據5原告商標顧問的聲明及美國商標申請文件,上述證據真實性均予以確認,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至于能否證明原告對兩涉案標識享有在先權利,本院在本院認為部分予以闡述;第二組證據:證據6產品實物,被告李慶對三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證據7-17各大網站的搜索結果及期刊檢索,上述證據能夠反映原告涉案產品在各大電商平臺的銷售情況,對該相關事實本院予以確認。第三組證據:證據18針對樂其公司投訴的相關材料,淘寶公司確認李慶針對樂其公司發起投訴針對的系涉案產品,故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證據19,店鋪銷量下降不能當然得出系被告的投訴所導致,亦不能得出原告的品牌商譽受損,故本院不予確認;證據20-23,被告李慶對三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證據24拜耳醫藥保健有限公司的聲明,聲明主體與原告具有利害關系,且無其他證據佐證,本院不予確認;第四組證據:證據25、26,被告李慶對三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證據27,均系打印件,與證據26相印證部分本院予以確認,至于能否證明其待證目的,本院綜合加以認定;證據28,庭審中,被告李慶對該事實予以確認,故本院對該QQ為李慶所有,以及QQ備注等內容予以確認;證據29、30,真實性予以確認,至于能否證明其待證目的,本院綜合加以認定;證據31,關于公證費,除了(2017)粵廣廣州第125198號公證費用外,其余公證費用均非屬合理、必要支出,本院不予確認;關于翻譯費,符合三性原則,本院予以確認;關于差旅費,其中關于大連與北京的費用與本案缺乏關聯性,本院不予確認,其余費用符合三性原則,本院予以確認;關于文件復印、裝訂費,費用明顯過高,本院根據案件必要程度加以酌定;關于律師費,無相應的委托代理合同加以印證,但鑒于原告確委托律師處理本案,本院將根據案件復雜難易程度、律師的工作量加以酌定。證據32兩原告申請本院向淘寶公司調取的李慶投訴情況,李慶對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真實性予以確認,且能證明李慶對涉案產品投訴的事實,故本院予以確認。證據33系網絡打印件,真實性無法確認。對被告淘寶公司提交的證據,兩原告及被告李慶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上述有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一、原告的涉案產品情況
    2014年4月15日,拜耳護理公司注冊取得了第206951號“COPPERTONE”商標,核定商品為第3類,包括曬黑及遮陽制劑,有效期至2024年4月14日;2015年2月14日,拜耳護理公司注冊取得了第13517864號“”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類,包括曬黑劑、防曬保護制劑、防曬霜、防曬乳等,有效期至2025年2月13日;2015年7月28日,拜耳護理公司注冊取得了第14617412號“確美同”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3類,包括防曬劑、清潔制劑等,有效期至2025年7月27日。
    拜耳關愛公司原名MSD消費者關愛公司(MSDConsumerCare,Inc)。涉案的兩款產品分別為Coppertone?確美同?兒童型VE防曬噴霧(CoppertoneULTRAGUARD,以下簡稱確美同超防護)及確美同?透薄清新防曬噴霧SPF30+PA+++(Coppertonekids,以下簡稱確美同兒童),該兩款產品外包裝中文注明生產企業:默沙東健康消費品公司,英文注明“?Copyright&DistributedbyMSDCousumerCare,Inc”,該兩款產品包裝正面上方均有?標識,其中“確美同超防護”產品的外包裝正面下方有TM圖案,其中“確美同兒童”產品的外包裝正面下方有TM圖案。
    二、原告主張權利的涉案圖案情況
    1、紐約柯文設計公司就兩圖案所作的說明
    2017年8月20日,紐約柯文設計公司(CBX,LLC)就出具作品說明,說明中聲稱在2010年至2011年期間內,基于MSDConsumerCare,Inc(MSD消費者關愛公司)的聘用,其負責為Coppertone(確美同)防曬產品“UltraguardSPF50”設計品牌標識和包裝圖案,設計過程中為CBX為客戶提供了多種圖形元素,并且,客戶選擇是由三種概念組合而成的圖案:陽光、彩虹和海浪。選定設計包括外緣為明黃色的太陽圖案,而15條太陽光線則是由太陽開始向外發散的無數個黃點構成的,看起來就像是太陽的皇冠。該設計包含有海洋和彩虹組合而成的彎曲條帶,這主要象征的是消除陽光威脅的作用。海浪設計上帶有SPF標志。在彩虹顏色的背景下,纏繞的條帶可以產生一種類似于海浪的視覺感受。最終設計圖案為。作品完成后,CBX交付了待用于客戶Coppertone(確美同)產品包裝的設計文件,此作品包含陽光、彩虹和海浪。其與客戶“Coppertone(確美同)讓你盡享陽光溫暖”的定位相一致。同日,紐約柯文設計公司(CBX,LLC)的執行合伙人GreggLipman(格雷格.李普曼)聲明上述作品是基于MSDConsumerCare,Inc(MSD消費者關愛公司)的要求而編制的一份受托作品,作品在全世界范圍內的所有權利、權力和權益,包括但不局限于版權和精神權利,亦包括但不局限于有關法律所允許范圍內的著作權,均應完全屬于客戶MSDConsumerCare,Inc所有。
    2017年8月20日,紐約柯文設計公司(CBX,LLC)就出具作品說明,說明中聲稱在2010年12月至2011年7月期間內,基于MSDConsumerCare,Inc(MSD消費者關愛公司)的聘用,其負責為涵蓋四種產品的Coppertone(確美同)重新設計項目設計品牌標識和包裝圖案:GenralProtection(SPF30)、Sport(SPF30)、WaterBabies(SPF50)和Kids(SPF50)。設計過程為對于Coppertone(確美同)Kids(SPF50),我們提供了9種包裝圖案,在與客戶的進行探討中,客戶從此等圖案中選擇了D項,其是一個站在右側高且左側底的沖浪板上的“沖浪男孩”圖案,同時男孩的身體上部是右傾的;其胳膊是伸開的,幾乎與沖浪板平行。通過引入“海浪”概念,此圖得到了進一步開發。其通過多條淡藍色和亮藍色軟曲線相結合的方式設計“海浪”,海浪從男孩的左側開始,然后向下起到支撐沖浪板的作用,接著向上彎曲以包圍右側空間,最后以柔和尾末梢的形式結束于右下側,最終的圖案為。同日,紐約柯文設計公司(CBX,LLC)的執行合伙人GreggLipman(格雷格.李普曼)聲明上述作品是基于MSDConsumerCare,Inc(MSD消費者關愛公司)的要求而編制的一份受托作品,作品在全世界范圍內的所有權利、權力和權益,包括但不局限于版權和精神權利,亦包括但不局限于有關法律所允許范圍內的著作權,均應完全屬于客戶MSDConsumerCare,Inc所有。
    2、瓦內薩A.伊格納西奧就商標申請所作的說明
    2017年6月13日,VanessaA.Ignacio(瓦內薩A.伊格納西奧)作出聲明,聲明中稱其系勞文斯坦.桑德拉有限責任公司的合伙人兼商標代理人,在2012年5月,其就擬定于確美同(Coppertone)防曬霜產品(包括kids、ultraguard和waterbabies)上的許多設計和插圖的商標注冊事宜為MSDConsumerCare,Inc(MSD消費者關愛公司)提供了服務,經過與客戶及其標簽設計單位碩科公司多輪溝通后,在2012年6月10日,其基于申請商標之目的選定了包括、在內的包裝插圖上的圖案,最終“”圖案作為商標注冊成功。聲明的附錄中包括與碩科公司的通函以及陽光、彩虹和海浪設計的美國商標注冊證書等。美國專利商標局商標狀態機文件檢索系統生成的文件顯示“”商標的申請日為2012年9月19日,登記日期為2013年10月1日,登記號為4412402,登記人為MSDConsumerCare,Inc(MSD消費者關愛公司)。
    3、碩科公司就涉案圖案所做的說明
    2017年5月30日,碩科公司作出聲明,聲稱2011年11月8日或前后,基于一家國際保健品開發商、制造商和經銷商MSDConsumerCare,Inc(MSD消費者關愛公司)的委托,其負責為客戶的兒童防曬產品(包括Kids(SPF50)、UltraGuard(SPF50)及其他產品)開發具有特色的鮮明標簽,客戶提供了各種產品的設計風格,即用于Kids(SPF50)系列的(“沖浪男孩和海浪”設計)以及用于UltraGuard(SPF50)系列的(“陽光、彩虹和海浪”設計)。另外,基于客戶的要求,在所有的確美同產品上,均必須使用由“女孩、狗和彩虹”設計與確美同(Coppertone)商標組合而成的標記,即。客戶亦提供了與所有上述設計的開發相關的協議,基于此等協議,所有設計均由紐約柯文設計公司完成,而設計的版權則屬于客戶所有,基于客戶所提供的設計和材料,其為Kids(SPF50)、UltraGuard(SPF50)系列確美同產品開發了標簽,并于2011年11月提供了標簽插圖。基于雙方約定,其負責確認各種標簽上的如下版權聲明“版權和傳播權屬于MSDConsumerCare,Inc所有,地址……。標簽開發完成后,在客戶的助理產品經理、全球特許包裝主管以及客戶的商標顧問,來自瓦內薩A.伊格納西奧配合下,其于2012年協助客戶就三種相關插圖提提出了商標申請,包括、等。聲明附錄中包含了與瓦內薩A.伊格納西奧的通函。
    4、涉案圖案的著作權登記情況
    2017年9月26日,拜耳關愛公司以著作權人身份將(以下簡稱太陽、彩虹、海浪圖案)向國家版權局申請著作權登記,登記號為國作登字-2017-F-00399009,作品登記證書還載明作品類別:美術作品,作者:CBX,LLC,創作完成時間2011年10月31日,首次發表時間:2011年12月28日。
    2017年9月26日,拜耳關愛公司以著作權人身份將(以下簡稱沖浪男孩圖案)向國家版權局申請著作權登記,登記號為國作登字-2017-F-00399010,作品登記證書還載明作品類別:美術作品,作者:CBX,LLC,創作完成時間2011年10月31日,首次發表時間:2011年11月30日。
    5、涉案產品在各大網站的搜索結果
    (2014)京中信內經證字第18217號公證書顯示在2014年5月8日,通過××(百度)搜索COPPERTONE,其中搜索結果中展示有Coppertonekids以及CoppertoneULTRAGUARD的產品圖案,網頁展示的該兩款產品包裝上顯示分別有與圖案。
    (2014)京中信內經證字第18218號公證書顯示在2014年5月8日在www.jd.com(京東)搜索COPPERTONE,搜索結果中亦顯示有Coppertonekids以及CoppertoneULTRAGUARD的兩款產品在售,網頁展示的該兩款產品包裝上顯示分別有與圖案。
    (2014)京中信內經證字第18219號公證書顯示在2014年5月9日在××(淘寶)搜索COPPERTONE,搜索結果中亦顯示有Coppertonekids以及CoppertoneULTRAGUARD的兩款產品在售,網頁展示的該兩款產品包裝上顯示分別有與圖案。
    (2014)京中信內經證字第51907號公證書顯示在2014年11月20日在www.jd.com(京東)搜索COPPERTONE水寶寶,搜索結果中亦顯示有Coppertonekids以及CoppertoneULTRAGUARD的兩款產品在售,網頁展示的該兩款產品包裝上顯示分別有與圖案。
    (2014)京中信內經證字第53864號公證書顯示在2014年12月10日在××(淘寶)搜索COPPERTONE水寶寶,搜索結果中亦顯示有Coppertonekids以及CoppertoneULTRAGUARD的兩款產品在售,網頁展示的該兩款產品包裝上顯示分別有與圖案。
    三、被告的涉案商標情況及針對涉案產品的投訴情況
    1、被告的涉案商標申請及注冊情況
    2015年5月6日,李慶在第三類的防曬劑等產品上申請注冊商標“”并于2016年7月7日獲得注冊公告,注冊號為:16886091,商標注冊申請完成日期為2016年8月16日。2015年5月7日,李慶在第三類防曬劑等產品上申請注冊商標“”,并于2016年7月7日獲得注冊公告,注冊號為:16890535,商標注冊申請完成日期為2016年8月16日。
    庭審中,李慶確認并未實際使用涉案商標。
    2、被告針對涉案產品的投訴情況
    自2016年8月起,李慶以侵犯其上述商標權為由針對淘寶平臺上銷售的涉案兩款產品即確美同超防護和確美同兒童防曬霜發起投訴。2016年,東莞市樂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其公司)經授權在天貓開設店鋪“coppertone確美同旗艦店”。2016年9月23日,樂其公司收到天貓網投訴通知,通知李慶投訴其發布的“coppertone/水寶寶透薄清新防曬噴霧spf50清爽防水隔離177ml”商品信息侵犯李慶第16886091號注冊商標商標權。2016年9月27日,樂其公司收到天貓網投訴通知,通知李慶投訴其發布的“UG防曬噴霧確美同水寶寶防曬霜spf50隔離防水177ml-237ml”信息侵犯李慶第16886091號注冊商標商標權。2016年10月10日,廣東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梁澤穎接受李慶委托向樂其公司發送律師函,函中稱李慶于2015年5月7日申請商標,于2016年7月7日,獲準注冊,注冊號16890535,核準注冊類別為第3類(化妝品、防曬霜類別);2016年8月,李慶發現樂其公司在未經其許可擅自在天貓電商平臺(coppertone官方海外旗艦店)使用其商標銷售防曬霜產品,認為侵犯其商標權,要求樂其公司收函后停止使用并協商賠償事宜等,否則將訴諸公安、工商、法院等方式以維權。
    2016年8月31日,李慶以掌柜名為“西西里芝士”的淘寶店鋪銷售的確美同兒童產品侵犯其第16890535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向淘寶平臺發起投訴,后該產品被淘寶下架。2016年9月23日,李慶以上述店鋪銷售的coppertone確美同超透氣產品侵犯其第16896091號商標權為由向淘寶平臺發起投訴,后經申訴成立,信息予以保留。
    2016年9月9日、9月20日,掌柜名為“小小靚品”的淘寶店鋪分別收到淘寶平臺關于李慶的知識產權投訴通知,通知其發布的確美同兒童防曬乳液信息涉嫌侵犯李慶的商標權,后該產品被淘寶下架。
    淘寶公司確認李慶在知識產權保護平臺注冊投訴賬戶(賬戶:238×××@qq.com),以及委托秦紅英注冊投訴賬戶(賬戶:189×××@163.com),2016年-2017年李慶在知識產權保護平臺針對本案涉案產品共投訴249次,共投訴121個商家,投訴后主動撤訴19次。
    淘寶公司確認李慶在知識產權保護平臺共進行2605次投訴,共涉及8個商標,共投訴1810個商家。
    五、原告主張權利情況
    2016年10月14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師事務所接受MSD消費者關愛公司(MSDConsumerCare,Inc,函中簡稱MSD公司)的委托向李慶發送律師函兩份,函中分別稱MSD公司在中國銷售的帶有“男孩和沖浪板”圖形的產品及帶有“太陽和波浪”圖形的產品均不存在侵犯李慶的商標權或其他知識產權,具體理由為:1、MSD公司早在2011年就在其防曬產品的包裝上使用該設計圖案,MSD公司對該圖案擁有在先著作權;2、李慶將MSD公司擁有著作權的圖案申請注冊為商標屬于商標法第32條規定的惡意搶注行為;3、MSD公司的coppertone商標在世界范圍內擁有廣泛知名度,消費者依據coppertone商標足以區分來源,不侵犯李慶的商標權;4、MSD公司在中國銷售涉案產品時間早于李慶注冊商標的時間,該商標作為在先未注冊商標應受商標法保護;5、2016年8月以來,李慶利用涉案商標多次在淘寶和天貓電子商業平臺對MSD公司合法授權的多家經銷商進行投訴并以此威脅索要和解金的行為導致經銷商多款產品被迫下架,并造成數百萬的經濟損失;為此請李慶收到本函之后立即停止投訴行為,立即撤回針對該產品的任何投訴等。2016年10月26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師事務所再次向南昌平云商標代理有限公司發送律師函,請其轉呈李慶,內容同上。
    2016年11月24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師事務所再次向李慶及梁澤穎發送不侵權通知函,稱其受MSD消費者關愛公司、拜耳關愛公司、拜耳護理公司、樂其公司的委托就廣東揚權律師事務所代表李慶于2016年10月向樂其公司發送的(2016)粵揚函字第570號律師函以及2016年8月以來,李慶多次惡意向淘寶和天貓平臺針對委托人及其合法授權的多家經銷商進行商標侵權投訴事宜致函,函中稱其委托人就涉案圖案享有權利、李慶注冊涉案商標屬于惡意搶注、李慶不斷提起惡意投訴屬于不正當競爭,以及2016年8月以來,李慶利用惡意注冊的商標多次在淘寶和天貓平臺投訴并以投訴威脅索要和解金,并通過律師函威脅訴諸法院等維權方式,上述行為嚴重擾亂其委托人正常合法的經營活動;2016年10月8日,其所致函李慶,但至今未收到回復,為此,再次致函要求李慶1、收到函后停止投訴行為;2、收到函后撤回投訴;3、收到函起7個工作日內書面確認其委托人不構成侵犯商標權。
    李慶確認未就涉案兩款產品通過訴訟方式主張其商標權。
    六、李慶注冊的其他商標情況及其他情況
    通過中國商標網查詢,李慶申請注冊了113項商標,類別涉及第5類、第3類、第30類、第29類、第32類、第10類、第35類,商標標識涉及各種文字或圖形;其中部分商標已注冊成功、部分商標被駁回、部分商標尚在等待實質審查以及部分商標尚在異議中。
    QQ號23×××46由李慶所有,昵稱清風,該QQ個性簽名“代理商標網上投訴業務”,該QQ自動留言“付費撤訴,5萬元起,替人做事,不喜勿噴,噴者立即拉黑。需要可以留言,上線后會一一答復”。
    2017年4月10日,原告代理人與李慶及其妻子秦紅英面談,李慶在談話中表示“10萬元別說兩個商標,我一個商標10萬塊錢都不賣”、“不是說你投入這么點我就要回報,是這個產品在這個社會上值得這個價值”、“我就少一點,70萬,10萬元錢真的沒辦法談”、原告代理人問“你不是投訴了分銷商/銷售嗎?有人買你賬嗎?有人付錢給你嗎?”,李慶回答“好像是有,他們敢不買我賬?這個不跟你說”;原告代理人問“做這些你的目的在那我們也知道,但你未免能達到目的,這也是很現實的事情,你干那么多最后拿不到錢不是白投資嗎?”,李慶回答“你怎么知道我是白投資?你怎么知道我拿的錢沒有比十萬多?”;李慶談話中還表示“當初樂其公司,被我一投訴就刪掉了幾次,刪一次就罰兩千塊錢,反正十多次是肯定刪掉了我跟你講”、“當時你們公司提供了一些使用證據,設計初稿,當時網上發給我,請了那個律師,通過郵件,電子版的我收到了,紙質版的發到我的代理公司去了,也發到我原來住址那個地方,就是注冊的那個地方,代理公司也幫我收下了,電子版的我知道,看了里面的內容也就這樣”、“手稿我可以馬上畫一個手稿給你看,這個簡單粗暴,你覺得這個手稿有用嗎?當然你加一點,我讓一點,這個談得成,要買就要誠信一點,別老說十萬元。10萬塊錢能夠買什么?”……。
    2017年4月26日,李慶通過電子郵箱238×××@qq.com向原告的委托律師發送郵件,郵件內容為“最近因為家里需要用錢,有意低價出售2個商標,貴所代理的公司是否有購買意向?”。
    七、其他事實
    原告為本案及(2017)浙0110民初18627號案件共同支出公證費550元、翻譯費9229元、律師費90萬元、交通食宿費及復印裝訂費以及國外公證認證費用若干。
    ××(淘寶網)由淘寶公司注冊經營。在淘寶公司網站注冊為用戶均需同意淘寶公司制定的服務協議,其中協議第四條第1點c)規定用戶“不發布國家禁止銷售的或限制銷售的商品或服務信息(除非取得合法且足夠的許可),不發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的商品或服務信息,……”。
    本院認為:
    一、關于本案的管轄。本案屬于涉外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因侵權行為提供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本案被告之一的淘寶公司的住所在屬于本院轄區,故本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二、關于本案法律適用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之規定,“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當事人也可以在侵權行為發生后協議選擇適用法院地法律”,本案中,雙方就本案的法律適用未作約定,原告于我國提起本案訴訟,故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案的準據法。
    三、兩原告主張被告李慶構成不正當競爭,表現為1、被告李慶從事商標惡意搶注行為;2、從事惡意投訴行為;3、進行商標惡意售賣;4、提供有償撤訴行為;此一系列行為相互聯系共同構成了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故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兩原告與李慶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2、如果存在,兩原告主張的李慶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3、如不正當競爭成立,被告的責任承擔。
    1、兩原告與李慶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
    隨著市場經濟與互聯網經濟的深度融合,經營者之間的競爭已經不限于同行業之間,從廣義角度來講,參與市場競爭之行為皆可能具有某種程度的競爭關系。因此,只要使用不正當的手段破壞他人的競爭優勢從而增強自己的競爭優勢或獲得相應利益,即“損人肥己”的行為即可以認為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本案中,兩原告是化妝品行業的經營者,被告李慶庭審中雖然陳述其為無業,但是從兩原告提供的證據可見,李慶注冊了大量的商標,商標核定商品類別涵蓋了化妝品等多項類別,李慶通過其注冊在化妝品類別的涉案商標針對兩原告的涉案產品發起投訴主張權利,并提供付費撤訴業務,李慶的投訴行為導致兩原告的涉案產品被下架從而影響了兩原告的正常經營活動,而李慶通過提供付費撤訴而獲得個人利益,由此可見,李慶的行為不可避免地破壞了兩原告的競爭優勢而使其個人獲益,故李慶與兩原告之間存在直接的競爭關系。
    2、如果存在競爭關系,兩原告主張的李慶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該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因此,認定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關鍵在于判斷該行為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原則是一切市場活動參與者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一方面,它鼓勵和支持人們通過誠實勞動積累社會財富和創造社會價值,并保護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財產性權利,以及基于合法、正當的目的支配該財產性權益的自由和權利;另一方面,它又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秩序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擾亂市場正當競爭秩序,惡意取得、行使商標權,可以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1)李慶注冊的商標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權利。
    根據《商標法》第九條之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本院在(2017)浙0110民初18624號案件中已經認定,拜耳關愛公司就其涉案產品上使用的涉案圖案享有著作權,而分別比較涉案圖案與涉案商標可見,第16890535號“”商標與“”圖案中的沖浪男孩形象完全一致;第16886091號“”與“”圖案中的太陽部分的表達方式一致;而兩原告使用涉案圖案的涉案產品早在李慶申請涉案商標之前就已經在中國各大電商平臺進行銷售,也即李慶存在接觸拜耳關愛公司的產品和作品的可能,其也并未就涉案商標標識的來源進行舉證或合理說明,因此,可以認定李慶注冊的涉案商標構成對拜耳關愛公司作品主要部分的抄襲,侵犯了拜耳關愛公司對涉案圖案所享有的著作權。
    2)李慶的注冊、投訴行為是否存在惡意
    從李慶的注冊、投訴時間來看,李慶在2015年5月開始申請涉案兩枚商標,涉案商標在2016年7月獲得注冊公告并于2016年8月注冊完成,李慶在2016年8月即開始針對兩原告的涉案產品通過淘寶平臺發起大量投訴,由此可見,李慶對于涉案產品在先使用涉案圖案的情形應屬明知;從李慶的投訴動機來看,李慶在其QQ簽名中明確注明“代理商標網上投訴業務”,在QQ的自動回復中注明“付費撤訴,五萬起”,結合庭審中,李慶陳述“付費撤訴”的意思是只要被投訴方支付相應費用其即撤回投訴允許被投訴方繼續售賣涉案產品,由此可見,李慶投訴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相應利益而非真正維護其商標權;從李慶的注冊動機來看,李慶取得涉案商標權后即發起對涉案產品的投訴,且李慶與兩原告的代理人就出售涉案商標進行過兩次溝通,在第二次溝通中李慶提出兩個涉案商標售價70萬元,并稱注冊商標系投資,后又通過郵件聯系兩原告代理人表示愿低價出售兩涉案商標,由此可見,李慶注冊涉案商標的動機并非利用涉案商標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而欲通過投訴、售賣等方式進行獲利;從李慶注冊的其他商標情況來看,李慶短短幾年申請了上百件商標,涉及多個不同商品類別,商標標識五花八門,既有各種文字、字母又有各種圖形,原告提供的證據顯示李慶申請注冊的多個商標與其他品牌商品包裝上使用的圖案相同或近似,從淘寶公司提供的數據來看,李慶在淘寶知識產權保護平臺共進行2605次投訴,共涉及8個商標,共投訴1810個商家,由此可見,李慶的大量注冊行為并非為正常經營活動或維護自身的知識產權所需,而是一種明顯的囤積商標牟利的行為。
    綜上,李慶明知原告對涉案圖案享有在先權利以及在先使用于涉案產品上,仍然利用原告未及時注冊商標的漏洞,將其主要識別部分申請注冊為商標,并以該惡意搶注的商標針對涉案產品發起投訴以謀取利益,以及欲通過直接售賣商標以獲得暴利。李慶的獲利方式并非基于誠實勞動,而是攫取他人在先取得的成果及積累的商譽,屬于典型的不勞而獲行為,該種通過侵犯他人在先權利而惡意取得、行使商標權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市場的正當競爭秩序,應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3、兩原告相應訴請能否得到支持
    因李慶的惡意注冊商標及投訴的行為構成對兩原告的不正當競爭,故對兩原告要求李慶停止惡意投訴、惡意警告的不正當競爭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兩原告并未舉證證明李慶的惡意注冊、投訴行為給其何種不良影響以及對其商譽造成貶損,故對其要求消除影響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而賠禮道歉系侵犯人身權利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方式,兩原告作為法人主體并不享有人身權利,故對其要求賠禮道歉的訴請,本院亦不予支持。關于賠償損失的訴請,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本案中,兩原告的損失及李慶的獲利均無法計算,本院將根據李慶侵權行為的性質、主觀過錯程度、兩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確定賠償數額。同時,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實:1、李慶針對涉案產品發起大量投訴導致涉案產品前期被下架所必然造成的損失;2、李慶有計劃有目的的實施相應侵權行為,侵權惡意明顯;3、兩原告為應對李慶的投訴支出大量的費用以及調查其侵權行為支出公證費550元、翻譯費9229元、律師費90萬元、交通食宿費及復印裝訂費以及國外公證認證費用若干(原告在本案中主張合理費用支出458860元)。
    兩原告同時主張淘寶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理由為淘寶公司受理了李慶的投訴從而使得投訴行為發生,本院認為,李慶取得了涉案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具有合格權利人的外觀特征,淘寶公司作為網絡服務平臺接到權利人合格的通知后進行相應處理符合法律規定,并不存在明知或應知李慶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仍未采取措施的情形,不構成對兩原告的不正當競爭,且兩原告訴請要求淘寶公司將李慶列入惡意投訴黑名單的主張,缺乏依據,且淘寶公司并不存在該黑名單。故對兩原告針對淘寶公司的訴請,本院均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1993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慶停止惡意投訴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被告李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拜耳消費者關愛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拜耳消費者護理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700000元;
    三、駁回原告拜耳消費者關愛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拜耳消費者護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6800元,由原告拜耳消費者關愛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拜耳消費者護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9648元,由被告李慶負擔17152元。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成文娟
    人民陪審員  唐少鵬
    人民陪審員  凌金才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書 記 員  羅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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