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與無錫市某不銹中板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3-21)
王某某與無錫市某不銹中板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蘇民申33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某某,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夾江縣。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無錫市某不銹中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江陰市青陽鎮工業園區青桐大道。
法定代表人:楊某,該公司董事長。
再審申請人王某某因與被申請人無錫市某不銹中板有限公司(簡稱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02民終4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王某某申請再審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規定,某公司未給王某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時支付王某某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原審法院有法不依,以某公司經營困難無力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未支持王某某訴訟請求是錯誤的,請求依法對本案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王某某于2014年1月8日出具承諾書一份,載明:“本人王某某,身份證號碼:×××。公司自2007年1月起就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由于本人自身原因,至今不愿繳納社會保險,本人承諾因此產生的經濟損失與法律責任后果自負,并且不因此與無錫市某不銹中板有限公司發生任何勞動糾紛。特此承諾。”王某某未提供證據證明簽署承諾書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故該承諾書表明其真實意愿。王某某因自身原因不愿意交納社會保險費,是對自身權利的合法處分并應承擔相應的后果,現王某某以某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主張經濟補償金,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原審法院未支持其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綜上,王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王某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劉 振
審判員 曹 霞
審判員 傅志成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戴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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