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祁某某律師事務所與翟某鳳、翟某華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9-2-8)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滬02民終1036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祁某某律師事務所,地址上海市楊浦區。
負責人:祁某某,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憲中,上海祁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修滸,上海地球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翟某鳳,女,1949年1月30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普陀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翟某華,男,1953年11月17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二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敏,上海豪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上海祁某某律師事務所因與被上訴人翟某鳳、被上訴人翟某華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0民初47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祁某某律師事務所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者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本案案由應該是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法院確定的案由是損害賠償糾紛,被上訴人并非適格的訴訟主體。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未查明被繼承人瞿某禾在立遺囑時能否用手簽名,也未明確代書遺囑的法定生效要件,沒有查明上訴人為被繼承人瞿某禾代書及遺囑見證的客觀事實及過程,只是機械地套用、借用了另案繼承糾紛案件的判決內容。一審法院沒有正確分配雙方舉證責任,被上訴人未對自己的主張完成舉證責任,而上訴人已經完全盡到了自己的舉證責任。一審法院判決應當適用與本案相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有關條文,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系適用法律錯誤。退一步講,即使上訴人應對訴爭代書遺囑被認定無效負有一定過錯,但也不應背負全部責任。綜上,上訴人所作代書遺囑的見證服務行為,是盡職專業合規的,上訴人此前以同樣方式制作的見證遺囑,一直都被法院生效判決確認。一審法院判決不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剝奪了上訴人合法權益。
翟某鳳、翟某華共同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被繼承人瞿某禾有訂立遺囑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遺囑有效,被上訴人可以得到遺產。因上訴人的過錯,訴爭遺囑被法院認定無效,導致被上訴人損失,二者之間因果關系明確。一審法院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翟某鳳、翟某華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上海祁某某律師事務所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幣種下同)1,200,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瞿某禾于2017年3月3日死亡,生前未婚,無子女。2017年2月28日,瞿某禾委托上海祁某某律師事務所訂立代書遺囑,言明:“在我百年后,將我擁有的上海市廣靈一路廣中一村XXX號XXX室房屋產權,給我的弟弟翟某華(身份證號XXXXXXXXXX********)和妹妹翟某鳳(身份證號XXXXXXXXXX********)兩個人繼承,每人各繼承一半”。“立遺囑人”處由祁某某律師代瞿某禾簽字,注明“祁律師(代簽)”,并由瞿某禾捺印。代書人為祁某某律師,見證人為祁某某和李某某兩位律師。同日,上海祁某某律師事務所對該份遺囑出具律師見證書。瞿某禾支付律師見證費6,000元。
2017年5月,翟某鳳、翟某華以遺囑繼承糾紛為由起訴案外人瞿某1、瞿某2、瞿某3,要求按照遺囑由翟某鳳、翟某華各半繼承瞿某禾名下上海市廣靈一路廣中一村XXX號XXX室房屋產權。一審審理中,證人李某某出庭作證稱:“此次見證由祁某某律師主要承辦,據祁某某律師說,2017年2月28日,翟某華來事務所與祁某某聯系,稱被繼承人瞿某禾想訂立遺囑,并將相關人員的身份證件和房產證文本交與祁某某律師。同日下午4點左右,我和祁某某還有一個助理三個人到新華醫院,為瞿某禾訂立遺囑。瞿某禾見到我們,就表示系爭房屋由翟某鳳、翟某華繼承,翟某鳳、翟某華一人一半產權。談話過程中,我們詢問了瞿某禾的身份情況、系爭房屋地址等,從我們與瞿某禾的對話來看,瞿某禾神智清晰,只是中氣不足,談話中助理負責拍照,但未制作談話筆錄,也沒有錄音錄像。了解被繼承人意愿后,三人返回律所,根據之前瞿某禾的口頭表述為瞿某禾制作遺囑,房產證、翟某華、翟某鳳的身份證復印件應該是翟某華在委托的時候已經提交給祁某某了,所以遺囑中我們寫了翟某鳳、翟某華的身份證號碼。之后我和祁某某返回新華醫院,分別用上海話和普通話為瞿某禾宣讀遺囑,并要求瞿某禾簽字,但瞿某禾的手無力握筆,最后祁某某在立遺囑人處簽字,讓瞿某禾捺印,每份遺囑有四個捺印,目的是為了保證有清晰的手印,印泥是我們隨身攜帶的。被繼承人捺印后,我們當場在見證書上蓋了律所的公章。遺囑一式三份,一份律所保留,一份留在瞿某禾的病床上,另一份交給翟某華、翟某鳳保管。此次見證收取了律師費,也出具了律師費發票,但我沒有看到過委托合同,律師費發票復印件也是庭前祁某某交給我的。”
一審法院另查明: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滬0109民初19198號民事判決,認為系爭遺囑并非代書人在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時的當場記錄,而是代書人根據自己的記憶在事后整理的版本,整理過程中也沒有遺囑人口述時的談話筆錄、錄音錄像等資料可供參考,并不符合時空一致性的要求,無法證明遺囑系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遺囑應由遺囑人簽名確認,原告(翟某鳳、翟某華)與證人均未提供遺囑人立遺囑時無法握筆的證據,故遺囑人僅在遺囑上捺印并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求,認定2017年2月28日瞿某禾的遺囑無效,上海市廣靈一路廣中一村XXX號XXX室房屋產權由翟某鳳、翟某華、瞿某2、瞿某1、瞿某3按份共有,各占20%產權份額。
一審判決后,翟某鳳、翟某華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中,翟某鳳、翟某華提供新華醫院呼吸內科孫香淵醫師于2017年10月16日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瞿某禾入院時雙上肢肌力嚴重下降,無法抬離床面,難以完成書寫動作。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未將該證明作為新的證據予以采信,并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滬02民終10065號民事判決,認為瞿某禾所訂立的代書遺囑并非代書人在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時的當場記錄,而系代書人返回律所后根據記憶整理而成,且無整個過程的錄音、錄像等證據予以佐證,故不符合代書遺囑時空一致性要求,也無證據證明該遺囑系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一審法院認定遺囑無效且按法定繼承處理,并無不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4月18日,法院前往新華醫院調取瞿某禾2017年2月22日至2017年3月1日住院病程記錄,該記錄顯示上述期間瞿某禾日日神志清晰。
一審審理中,依翟某鳳、翟某華申請,法院委托上海八達國瑞房地產土地估價有限公司對上海市虹口區廣靈一路個一村XXX號XXX室房屋2017年12月25日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估價結果總價值1,980,000元。上海祁某某律師事務所對估價報告有異議,申請重新評估,因未提供證據證明估價報告存在法律規定應予重新評估之情形,故未獲準許。
一審法院認為,律師是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翟某鳳、翟某華之兄瞿某禾生前委托上海祁某某律師事務所代書并見證遺囑,目的是通過熟悉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員提供法律服務,使其所立遺囑具有法律效力。作為專門從事法律服務的機構,上海祁某某律師事務所應當明知瞿某禾的這一簽約目的,在收取對價后,有義務為瞿某禾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務,以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但在代書遺囑過程中,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時,上海祁某某律師事務所指派的兩位律師既沒有做談話筆錄,也沒有錄音錄像,而是回到律師事務所后僅憑自己的記憶整理出遺囑版本,致使代書遺囑因不符合時空一致性的要求,無法證明系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為無效,瞿某禾名下的房屋按法定繼承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瞿某禾立遺囑行為的本意,是要將遺囑中所指的財產交由翟某鳳、翟某華繼承。現翟某鳳、翟某華不能按遺囑繼承瞿某禾遺產的根本原因,是上海祁某某律師事務所沒有給瞿某禾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務,以致瞿某禾立下了無效遺囑。上海祁某某律師事務所在履行自己職責中的過錯,侵害了翟某鳳、翟某華依遺囑繼承瞿某禾遺產的權利,由此給翟某鳳、翟某華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至于上海祁某某律師事務所辯稱遺囑被確認為無效是翟某鳳、翟某華在遺囑繼承糾紛一案中存在重大失誤所致,事實證明即使翟某鳳、翟某華提供了瞿某禾因病無法正常握筆書寫的證明,也無法改變代書遺囑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客觀事實,故該抗辯意見不成立。至于賠償范圍,應以翟某鳳、翟某華因遺囑被生效判決確認為無效而被減少的繼承份額為限。
判決:上海祁某某律師事務所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翟某鳳、翟某華經濟損失1,188,000元。案件受理費15,600元、評估費6,638元,由上海祁某某律師事務所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一審查明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上訴人的有關律師,因違反代書遺囑訂立的法律程序,導致所訂立的代書遺囑被法院認定為無效遺囑,上述情形已被生效法律文書認定為法律事實。根據上訴人的律師在被繼承人瞿某禾遺囑繼承糾紛案件中的陳述以及法院查明的被繼承人瞿某禾訂立代書遺囑時的身體及精神狀態,被繼承人瞿某禾具有遺囑能力。依據被繼承人瞿某禾所訂立的“代書遺囑”的相關內容,若該代書遺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所規定的代書遺囑的法律要件,或者上訴人的律師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其他遺囑方式完成被繼承人瞿某禾委托的訂立遺囑事務,則被上訴人翟某鳳、翟某華可以取得被繼承人瞿某禾的遺產,但上訴人的律師所訂立的代書遺囑卻因嚴重違反法律程序而無效,進而使被上訴人實際喪失了獲得相應遺產的遺囑繼承權。依據上述法律事實,上訴人的律師在執業行為中顯然存有過錯,且造成了被上訴人的損失,上訴人所應承擔的責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五十四條有明確規定,一審法院也已論及,本院予以認同并不再贅述。關于上訴人應承擔的損失范圍,一審法院的認定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確認。上訴人主張不應承擔全部的責任,缺乏相應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5,600元,由上訴人上海祁某某律師事務所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迎昌
審判員 王冬寅
審判員 黃 亮
二〇一九年二月八日
書記員 陸 樂
附:相關法律條文
附:相關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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