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鴻斐、柏義華玩忽職守一審刑事判決書
——湖南省寧遠縣人民法院(2019-12-31)
湖南省寧遠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湘1126刑初278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寧遠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柏義華,男,漢族,湖南省寧遠縣人,高中文化,原寧遠縣柏家坪完全小學職工,戶籍地湖南省寧遠縣柏家坪鎮XXX,住寧遠縣柏家坪鎮XXX。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19年6月3日經寧遠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由寧遠縣公安局執行。
辯護人何明輝,湖南銘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徐鴻斐,男,漢族,湖南省寧遠縣人,本科文化,原寧遠縣柏家坪鎮完全小學校長,戶籍地湖南省寧遠縣清水橋鎮XXX居委會,現住寧遠縣山水城XXX室。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19年6月3日經寧遠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由寧遠縣公安局執行。
辯護人歐陽臻,湖南云虹律師事務所律師。
湖南省寧遠縣人民檢察院以湘寧檢公訴刑訴〔2019〕2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鴻斐、柏義華犯玩忽職守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同日受理后,由審判員鄧宏清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過海鷹、江為民組成合議庭,由代理書記員歐陽中麗擔任庭審記錄,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0日在本院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寧遠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何云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鴻斐及其辯護人歐陽臻、柏義華及其辯護人何明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寧遠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寧遠縣柏家坪完全小學建立了《柏家坪完全小學門衛工作制度》、《柏家坪完全小學來人來訪查驗詢問登記制度》、《柏家坪完全小學上下學領導校門口值班制度》、《柏家坪完全小學上下學時段教師值班制度》、《柏家坪完全小學安全巡邏制度》、《柏家坪完全小學安全保衛管理制度》及成立了護校隊。以上制度規定門衛即被告人柏義華應對來訪人員進行查驗、詢問、登記,校巡邏隊執勤人員于每日20:00-次日8:00每隔半小時對校園進行巡邏一次,排查和處理校園內的安全問題。以上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形同虛設,寧遠縣柏家坪完全小學的門衛柏義華對來訪人員既無詢問也無登記,寧遠縣柏家坪完全小學校長即被告人徐鴻斐在明知學校巡邏隊和護校隊執勤人員沒有按照規定執勤的情況下,沒有認真履行職責要求巡邏隊和護校隊執行人員按照規定巡邏,導致鄭艷軍于2018年4月3日持刀進入寧遠縣柏家坪鎮完全小學,在學校教室內砍殺學生,致二人死亡、二人受傷。
為認定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等證據證實。據此認為,被告人徐鴻斐、柏義華作為寧遠縣柏家坪鎮完全小學的校長和保安,玩忽職守,致使鄭艷軍于2019年4月3持刀進入寧遠縣柏家坪鎮完全小學,砍殺學生,致二人死亡,二人受傷,其二人的行為已解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對二被告人應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處罰。特向本院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徐鴻斐、柏義華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均無異議,均當庭認罪。
被告人徐鴻斐的辯護人提出:“1、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構成玩忽職守罪,主體要件不符合。學校不是國家機關,校長也不是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2、起訴書據以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在其與玩忽職守罪的關聯性、合法性方面存在嚴重缺陷;3、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認罪認罰,無論從社會效果還是法律效果來看,被告人徐鴻斐不應當受到刑事處罰。”
被告人柏義華的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柏義華在構成玩忽職守罪上主體不適格;2、在客觀上要件上,被告人柏義華是一個專職門衛,但是他實際上身兼數職,不合法、不合理、也不現實;3、本案中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事發當時,被告人柏義華沒有履行其職責。因此,本案定性不準,證據不足,依法不能認定。”
經審理查明:
寧遠縣柏家坪鎮完全小學建立了《柏家坪完小門衛工作制度》、《柏家坪完小來人來訪查驗詢問登記制度》、《柏家坪完小上下學領導校門口值班制度》、《柏家坪完小上下學時段教師值班制度》、《柏家坪完小安全巡邏制度》、《柏家坪完小安全保衛管理制度》及成立了護校隊,以上制度規定門衛即被告人柏義華應對來訪人員進行查驗、詢問、登記,校巡邏隊執勤人員于每日19:00-次日7:00每隔半小時對校園進行巡邏一次,排查和處理校園內的安全問題,護校隊員應配合門衛和值日教師加強校門口的治安巡邏,值班教師在上學時段引導學生快速進入校園,并協助門衛搞好外來人員的登記工作,以上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形同虛設。寧遠縣柏家坪完全小學的門衛柏義華對來訪人員既無查驗、詢問,也無登記,寧遠縣柏家坪完全小學校長即被告人徐鴻斐在明知學校巡邏隊和護校隊執勤人員沒有按照規定巡邏、執勤,值班教師沒有按時值班,外來人員可以隨意進出學校的情況下,沒有認真履行職責要求巡邏隊、護校隊執行人員按照規定值勤、巡邏,值班教師按時值班,也未及時采取措施防止外來人員隨意進出校園,導致鄭艷軍于2019年4月3日持刀進入寧遠縣柏家坪鎮完全小學,在學校教室內砍殺學生,致二人死亡、二人受傷。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書證:
1、戶籍信息,證實被告人徐鴻斐出生于1980年11月9日,被告人柏義華出生于1979年2月14日。
2、事業單位基本信息表,證實寧遠縣柏家坪鎮完全小學屬在寧遠縣教育局主管下的事業單位。
3、事業單位人員信息表及聘用合同,證實被告人柏義華于2013年7月被調入到寧遠縣柏家坪鎮完全小學,屬正式編制的工勤技能人員。
4、寧遠縣教育局關于曾慧群等29名同志職務任免的通知,證實被告人徐鴻斐于2017年8月25日被寧遠縣教育局任命為柏家坪完小校長職務的事實。
5、門衛安全責任書,證實被告人柏義華在柏家坪完小簽了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的安全責任書的事實。
6、柏家坪完小2019年1月、2月、3月的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報表,證實柏家坪完小在1、2、3月的報表中稱已落實門衛護校隊制度,被告人徐鴻斐簽字確認。
7、關于對柏家坪完小安全檢查記錄,證實2018年5月7日,2018年7月5日、2019年1月16日、2019年3月5日,柏家坪派出所民警依法對柏家坪完小進行完全檢查,并提出柏家坪完小外人學生家長可隨意進出、安保人員過少,沒有制定說細的值班值崗制度,限期整改的事實。
8、《柏家坪完小護校隊工作方案》,證實柏家坪完小制定護校隊工作方案,護校隊成員具體工作的內容及時間等規定。
9、《柏家坪完小來人來訪查驗詢問登記制度》,證實該制度要求門衛24小時值勤,對來該人員查驗、詢問、登記,一律禁止社會閑雜人員闖入校園等規定。
10、《柏家坪完小門衛工作制度》,證實該制度要求門衛登記當天進出學校的流動人員、協助值周領導、老師共同管理學校完保工作,一律禁止社會閑雜人員闖入校園、24小時值班等規定。
11、《柏家坪完小安全巡邏制度》,證實該制度要求巡邏隊每半小時巡邏一次,夜間巡邏時間為當晚7時至凌晨7時等規定。
12、《柏家坪完小上下學領導校門口值班制度》,證實該制度要求學生上學、放學校門口有學校領導帶班、教師值班、門衛在崗等規定。
13、《柏家坪完小上下學時段教師值班制度》,證實該制度要求值日領導和教師在上學、放學必須到校門口維護秩序、不得隨意離崗等規定。
14、《柏家坪完小安全保衛管理制度》,證實該制度中學校成立安全保衛領導小組,嚴格門衛制度等規定。
15、關于印發《寧遠縣教育系統安全工作“一崗雙責”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證實學校安全工作實行“一崗雙責”責任制。
16、永州市教育局、永州市公安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校園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證實根據公安部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公治〔2015〕168號)等文件規定,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學校,至少配2名專職保安員,超過1000人的學校,每超過500名學生增配1名專職保安員的事實。
二、證人證言
1、證人歐陽某濤的證言,證實柏家坪鎮完小校長徐鴻斐,徐鴻斐主管學校全盤工作,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我是分管安全的副校長,從2004年至今一直分管學校安全方面的工作。柏家坪鎮完小的安全工作責任人員有:校長徐鴻斐、我、政工處主任鄭某松、門衛柏義華、住宿生管理員鄭某民、紀律衛生管理員柏某珍。政工處主任鄭某松是主抓安全工作的部門負責人,學校平時的安全工作主要由鄭某松落實和管理,并向我匯報安全方面的工作,但鄭某松有時也直接向校長徐鴻斐直接匯報。我們學校制定了《柏家坪完小門衛工作制度》、《來人來訪査驗詢問制度》、《領導24小時值班制度》、《柏家坪完小上下學時段教師值班制度》、《柏家坪完小上下學領導校門口值班制度》等制度,而且我們學校的每個領導以及學校老師都簽了責任狀,需要嚴格落實這些制度。根據《柏家坪完小上下學領導校門口值班制度》,學生上學放學時,校門口要有學校領導帶班、教師值班、門衛在崗。因此我們學校制定了校領導學期值班表,對每天校領導、教師的值班都進行了安排,這個值班表發給了每一個需值班的校領導和教師。按照值班表制度要求,都安排了領導帶隊、教師值班、門衛在崗。但由于早上太早了,值班領導和教師一般不在校門口值班,有時會去看一下,早上一般只有門衛柏義華一個人值守校門、中午上學時間段,值班領導和教師也一般不在校門口值班,只有到了上午放學和下午放學的時候,值班領導和教師加上門衛柏義華及護校隊老師基本都會一起到校門口值守。另外學校成立的護校隊,要求每天都有個護校隊來值夜班,護校隊一般三個老師,值班時間是從晚上8點到第二天早上8點。但是由于管理不嚴格,護校隊常常沒有嚴格按照護校隊的職責履職。門衛柏義華曾向我反映,學生下學的時候,經常有值班領導和教師沒有到大門來值守,我知道這個情況后都會打電話要求值班領導和教師到校大門來值守,但我沒有進行其他整頓措施了。因為校領導、教師工作都比較繁忙,上、下學都要值班的話就忙不過來,雖然制度規定早中晚上下學都要有值班領導和教師及門衛在校門口值守,但是真正執行比較到位的就是下午4點半放學,值班領導和教師基本會在校門口值守。另一方面也是學校執行安全管理制度不嚴,我作為分管安全的領導也沒有嚴格去管理和落實。但門衛是全天候值守的,門衛會一直在那里。我們學校沒有配備專職保安員,學校只有一個門衛負責守學校的大門,門衛叫柏義華,職責是在學校大門口值勤、登記出入學校人員、處理校門口突發事件等等。門衛是從早上6點到學校大門口值班室值班,中午在學校吃飯,下午4點半放學后,門衛可以回去吃晚飯,晚上6點前在門衛室值班到晚上9點半下班回家。柏家坪完小門衛工作制度,它要求門衛每天早上6點開學校大門鎖,嚴格把關禁止社會閑雜人員入校園等。我們學校配備了視頻監控系統的,有十個監控探頭,但是在去年十月份因電壓問題已經全部損壞了,無法使用和查看這個情況我們已經上報縣教育局了。縣教育局曾派人到我們學校檢查安全工作,柏家坪鎮派出所檢查后提出過不少意見,比如安保人員過少、監控設備損壞、旁邊幼兒園學生家長隨意進出學校等等,但由于學校資金有限等原因,沒有及時整改。對柏家坪發生學生死傷事件,我認為是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學校管理層存在松懈,存在疏忽大意;二是學校對安全工作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特別是學校門衛安全制度未落實到位,導致外來人員隨意進出校園;三是學校領導和教師對學校安全方面的制度沒有真真正正執行到位。
2、證人鄭某松的證言,證實學校的校長徐鴻斐是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生產的副校長是歐陽某濤,他的職責是全面主管安全生產工作。我是政工處主任,聽從歐陽某濤副校長的安排主抓安全生產。我校在開學之初就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制度,安全預案,安全值日分工。開學初我校與各班主任、任課教師、綜合樓守護人員、食堂工作人員、門衛、儀管員、宿舍管理員、分管安全的領導、各職能部門簽訂了安全責任書,讓大家明確自己的安全職責。我校制定了柏家坪完小門衛工作制度、柏家坪完小安全巡邏制度、柏家坪完小來人來訪登記制度、柏家坪完小上下學領導校門口值班制度、柏家坪完小領導24小時值班制度、柏家坪完小來人來訪查驗詢問登記制度、柏家坪完小上下學時段教師值班制度、柏家坪完小安全保衛管理制度、柏家坪完小安全定期檢查制度、柏家坪完小安全工作責任事故追究制度、柏家坪完小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學校的領導和工作人員每天的值班情況:有個領導小組,組長是徐鴻斐,副組長歐陽某濤、鄭某松,成員有周某明等。工作范圍是校門口、老教學樓、新教學樓、教師宿舍樓、學生宿舍樓、新綜合樓等地,值班時間從早七時前開始巡邏,上下學時間要求佩帶紅袖章在校門口值班,值班人員主要負責查看校內情況及人員來往情況。學校的安全保障措施主要有門衛管理、登記、盤查,學校于2017年上半年安裝了監控設備,但由于電壓過大后燒壞了,由行政值班人員查看監控情況。學校的門衛一直只有一個,叫柏義華,我校就安排他擔任門衛工作,他主要負責大門出入的安全保衛,人員來往的登記、盤查詢間等工作。門衛制度要求門衛實行24小時值班,但是我們學校沒有落實到位,柏義華每天晚上10點鐘以后把大門鎖了就回家睡覺去了,第二天早上6點鐘才來學校開大門,因柏義華家離學校不遠,他跟我提出晚上回家睡覺,我認為沒有什么影響,也向校長徐鴻斐、歐陽某濤請示了,他們都同意了,所以我就允許他這樣做了。根據學校制度,學校一律禁止社會閑雜人員進入學校,但是這些制度沒有完全落實到位,在上下學時段,柏義華沒有嚴格按照規定履職,特別是上下學時段,因為人流量比較大,就沒有對所有進入學校的外來人員進行登記,有些接送學生的家長和社會閑雜人員就進入了學校內。柏義華和我反映過這個問題,我也向校長和分管副校長匯報過這個事,但是這個問題學校一直都沒有拿出解決方案,我也就沒有再過問這個事情了。我發現護校隊存在不到校門口值班的情況后,我有時候口頭向歐陽某濤和徐鴻斐提過有些護校隊員早上起不來,沒有去校門口值班,歐陽某濤和徐鴻斐也都說早上太早了,不好強行要求護校隊的在校門口值班。
3、證人唐某勝的證言,證實柏家坪完小校長徐鴻斐主抓教育教學工作,主持學校全盤工作;副校長歐陽某濤分管綜治維穩、安全生產、財務、后勤等;副校長謝某華分管教育教學工作;教務主任柏某平主抓教育教學工作;總務主任唐某勝管負責財務、后勤工作;政工主任鄭某松負責安全保衛、德育等工作;辦公室主任陳燕濱負責辦公室、師德師風建設等工作。柏家評完小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是副校長歐陽某濤,具體負責安全工作的是政工主任鄭某松。他們的職責是負責校園的安全生產、綜治維穩、信訪維穩。開學前負責制定好安全保衛工作計劃、制度、方案。每學期開學的第一周都開展安全教育活動。設置專職門衛1人,成立了21人的護校隊,主要負責護送學生放學安全出校門,課間的校園安全巡視。門衛負責校門來人來訪的登記,不允許閑雜人等入校。柏家坪完小的安全保障措施有學校設了專職門衛1人,成立護校隊護送學生上下教育局為學校配備了安保器械(鋼叉、強光手電、橡膠警棍、警戒帶、防刺服、安全帽、防毒口單等),學校校園內安裝了監控,但是現在不能正常使用,到現在都沒有修復。監控損毀后,由我進行檢查,我將監控損毀的情況當面向校長徐鴻斐進行了匯報,校長徐鴻斐在署假期間向教育局進行了匯報。學校一直以來早上都是門衛值班的,門衛一般是早上6:20左右就到學校值班,到晚上學生就寢后約22:00左右,門衛就回家休息,期間一直都是在學校門衛室中。學校門衛室有床,但柏義華從來沒有在學校門衛室住宿過,學校領導歐陽某濤、鄭某松都知道。護校隊的值班人員從早上8:00開始值班在校園內巡視,中午、下午放學時護送學生放學。我們護校隊一般在下午放學后值完班就在門衛室填好登記表實行自然交接班,其余時間由門衛負責,學校校長、分管安全工作領導、負責安全工作的領導知道我們是這樣進行交接班的,但他們沒有督促落實整改。
4、證人柏某平的證言,證實學校的安全規章制度有《柏家坪完小上下學領導校門口值班制度》、《柏家坪完安全定期檢查制度》,《柏家坪完小上下學段教師值班制度》,《柏家坪完小安全保衛管理制度》,《柏家坪完小安全管理制度》,《柏家坪完小值班制度》,《柏家坪完小安全工作責任事故追究制度》、《柏家坪完小領導24小時值班制度》、《相家坪完小來人來訪查驗詢問登記制度》、《柏家坪完小來人來訪登記制度》、《柏家坪完小安全巡邏制度》。學校的安全保障措施有成立護校隊,學校只有一名門衛,職責是上下放學開關學校大門、教學樓的卷閘門(晚上就寢后關,早上六點半之前開),日常學校的安全工作,協助值班領導護校隊等相關工作。學校門衛實際上沒有在校留宿,他家離學校不足2里,他早上6點半之前到校,夜晚九點半下晚自習,他就關大門回家了,學生家長可隨意進出學校,校長知道這個事情。
5、證人周某明的證言,證實柏家坪完小的安全生產工作安排是這樣的,除了有行政人員和護校隊值班外,還有專職的門衛柏義華,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學生進出校門,車輛出入,來人來訪的登記、盤查。還有專職的住宿生管理員鄭某民,他也是彩色印刷廠安置職工,其主要職責是負責住宿生就寢紀律、學生生活用水、食堂就餐、紀律等。學校制定了“護校崗”實施方案,按每組3-4人分為一組,按周一至同日輪流安排,主要職責是在校門口接送學生上下學,配合門衛對出入學校的家長及社會人員進行盤查和登記。自早上晨讀課到晚上學生就寢這段時間,校內巡邏是由學校行政領導值日,他們有輪流值日排班的。行政值日是按學校校務領導每人一周,一一循環安排的,值日時間是每天晨讀課開始到晚上住宿生就寢鈴響后,其職責是1、檢查教師到崗到位情況及學生出勤、衛生、紀律情況。2、大課間活動,如升旗、做廣播體操教師到崗到位及維護本班紀律情況。3、及時處理突發事件。學校的門衛工作制度、上下學校門口值班制度及護校隊工作方案我都清楚,這些制度執行了多年,只是本期對執勤人員作了點小的變動。我們都是按原來的老規矩來執行的,也就是說制度只是一紙空文,我們執勤還是從早上8點開始,中午、下午上下學時段到校門口接送了學生,下年放學學生離校后我們就沒再在校門口及校內執勤了,至于第二天學生到校至晨讀前這段時間,我們都沒有在校門口及校內執勤,其他內執勤隊也是這樣做的。護校隊工作方案上寫明“各組組長須對當天該組值勤情況做好詳細記錄,次日早晨8:00做好交接工作”,這個規定是有的,我是知情的,但我們執行時沒有按這個來執行了,我沒有向學校領導提出過建議,學校領導肯定是對這個情況知情的,但大家都沒有提出過異議。
6、證人鄭某耀的證言,證實我校(指柏家坪完小)制定了護校隊的值班表,分成了7個組,每個組都有一個組長,組長都是行政人員。護校隊的工作職責就是在學校大門口維護學生放學的安全秩序。護校隊的值班時間是11:30-12:0012:00-13:50、15:30-16:30這三個時間段,護校隊早上學生來校的時候有沒有值班安排這點我不太清楚,我在護校隊值班兩次,早上都沒有去過,一般早上的秩序都是由門衛負責。學校開會時也沒有明確規定說是由誰負責的,平時早上學生來校時除了門衛,我也沒有看到其他的人在學校大門口值班。
7、證人謝某華的證言,證實柏家坪完小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是副校長歐陽某濤,具體負責安全工作的是政工主任鄭某松。他們的職貴是負責制定安全保衛、綜治維穩等工作方案的制定和負責實施。安排專職門衛1人,成立了21人的護校隊在上、下學時負責學生的安全。學校關于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有門衛制度、信訪登記制度、危險品管理制度、護校隊管理制度、行政值班制度等。學校設了專職門衛1人,成立護校隊護送學生上下學。學校早上上學時,中午上下學、下午放學有學校護校隊值班的3人與門衛,共4人在校門一邊站2人護送學生上、下學。學校安保人員少,對學生家長送學生進校門沒有制止。
8、證人歐陽某清的證言,證實我們(柏家坪完小安全巡邏制度的巡邏隊)沒有嚴格按照制度和值班時間執行,早晨只有門衛值班,門衛一般6點左右到位,中午放學,我們值班的3名巡邏隊員都到校門口值班簽名,下年放學后值班到通學生安全離校。學校早晨沒有巡邏值班,學校校長徐鴻斐、主管安全副校長歐陽某濤、政工主任運松他們知情,我們學校的安全巡邏和護校隊慣例是中午和下午放學巡邏值班,他們沒有提出早晨巡邏值班的要求,因為學校有十來個住校教師,他們可能覺得應該不會出現什么事情。我們護校隊沒有嚴格按照制度和值班時間執行、我們護校隊和安全巡邏隊的人員安排、值班時間,是完全一樣的,只是分成了兩個方案護校隊的人員早晨沒有值班,學校校長徐鴻斐、主管安全副校長歐陽某濤、政工主任運松,他們都是知情的,因為值班人員是他們安排的、他們沒有提出早晨護校隊值班的要求,只是要求按慣例中午和下午放學值班。
9、證人唐知順的證言,證實2017年9月1日我承包了柏家完小的小商店,為了老師、學生的進出方便,我兒子唐某勝給了我學校的鑰匙,我兒子在柏家坪完小工作。柏義華曉得我有學校大門的鑰匙,對我早上開學校門的事從來沒有講過什么,也沒有交代什么。因為我是住在學校商店里的,學校大門早上一般都是我幫開的。學校沒有明確告知我是護校隊的成員,但是在雙休日和節假日明確讓我守夜。學校要求我雙休日守校只是由我兒子唐某勝口頭轉告的,但是在法定節假日期間學校下文安排我守夜。
10、證人劉某彪的證言,證實柏家坪完小安全巡邏制度這個是我們學校的制度,學校將制度文件給我們發了一份,我對自己的值期日期清楚,我是星期一值班的。我們這個值班組的組長是副校長謝某華,另外還有個老師陳燕濱,我們三人一班。我們沒有按制度的要求夜間實行每半小時巡一次。我是上個月的月初才搬來學校住的,以前是住在劉均申村的。我們晚間巡邏是在學生就寢每晚巡邏一次或二次,沒有什么情況后,就回去處理自己的事情。我們沒有按要求實行每半小時巡邏一次直到第二天早上7點。學校護校隊方案我清楚,謝某華副校長是我們這一組的組長,加上陳燕濱老師,我們三人一組,值班時我們一般是在中午放學、下午放學的時候,提前2分鐘左右到學校大門,護送學生放學離校,早上上學時,我們沒有到學校大門值班,只是偶爾在自己吃早飯時到學校大門去看下。中午由于來校學生不集中,我們沒有到學校大門值班。下午放學待學生離校后,由值班組長到學校門衛室登記值班情況。以上這個情況學校領導我不清楚是否知道的,提沒提出整改要求我也不清楚,因為我不是值班組長,但這個情況一直都是這樣,至少今年來一直是這個情況。
11、證人歐某文的證言,證實學校政工處將柏家坪完小安全巡邏制度文件給我們每人發了一份,我對自己值班的日期清楚,我是星期五值班的。我們這個值班組的組長是政工處主任鄭某松,另外有一個老師柏興武,我們三人一班。我們晚間巡邏是在學就寢后每晚邏一次或二次,因為我在學校沒有宿舍,沒有什么情況后,大概晚上9點多鐘,我就回去睡覺了。剩余時間段由組內兩名在校人員巡邏。我們沒有按要求實行夜間半小時巡邏一次直到第二天早上7點,這個情況校長跟分管的領導歐陽某濤副校長、政工室鄭某松主任是知道的,因學校安全工作負責人鄭某松跟我們是一組的。
12、證人黃某山的證言,證實柏家坪完小安全巡邏制度文件,是我們學校制定的文件。學校將制度發了一份給我們,我對巡邏制度的內容清楚,我是與副校長歐陽某濤、老師歐陽某清一個小組,每周四值班。我晚上是住在黃泥壩自己家里的,離學校約1公里,我晚上沒有到學校值班巡邏,我跟歐陽某濤副校長講過,我沒有住在學校,晚上巡邏就不值班了,白天值班就行了。這個情況我也跟鄭某松主任講過,后來他們也沒有要求我晚上到校值班巡邏。我們學校的護校隊早兩年就成立了,現在這個工作方案與以前的方案是一樣的,我與歐陽某濤副校長、歐陽某清老師三個人一組,負責每星期的星期四值班。只負責護送學生中午放學、下午放學。學生早上上學、中午上學安全由學校保安負責。因為上學時,學生都是陸陸續續來的,我們就沒有到學校大門值班。在下午放學后,我們都要到門衛室對當天情況進行登記并簽名,沒有什么情況我們就下班。歐陽某濤副校長是我們這組的組長,他對這個情況是清楚的,對早上上學、中午上學要求值班的事,歐陽某濤沒有對我們進行要求,學校其他領導也沒有跟我們要求這個事,這種情況今年來一直都是這樣的。
13、證人柏某歆的證言,證實昨天(2019年4月3日)早上6點40分左右,我和往常一樣就出門去寧遠縣柏家坪完全小學上學了,7點0幾分的時候,我到了學校門口,當時學校大門是開的,小門是關著的,我沒有看見有保安或者老師看門,接著我就走進了學校,走到離大門10米遠處我往回看我弟弟跟著沒有,當時離我后面2米遠處有一名男子,他撐著傘,我并沒有看見我弟弟,然后我就去我們五年級四班的教室了,到了教室我就拿出書來朗讀,大概幾分鐘,我看見我在學校大門附近看到的那名男子右手持刀進來我們教室,進入教室以后他也沒說話,就快步走上講臺將正在講臺上讀書的歐陽奧按倒在地,因為講臺擋住了我的視線,我就沒有看到他是怎么控制歐陽奧的,突然那名男子將他右手的刀舉了起來朝下砍了一刀,歐陽奧大叫一聲,我就趕緊往教室門口跑,并下樓躲到食堂了。
14、證人鄭某軍的證言,證實2019年4月3日早上6點多鐘,我從床上醒來就想去柏家坪完全小學砍小學生,我穿好衣服后直接到我家一樓廚房里面拿了一把菜刀,把菜刀裝進紅色塑料袋里面,我出門后,走到柏家坪鎮完全小學對面時,就越過馬路直接走入柏家坪鎮完全小學的校門內,當時柏家坪鎮完全小學校門的中間大門和左手邊的校門都是打開的,我提著裝有紅色塑料袋的刀子直接從中間的大門進入柏家坪鎮完全小學內,人進入校門后,看見校門內有一個保安坐在椅子上,這個保安當時坐在椅子沒有起身來問我,也沒有對我進行檢查,我不知道這個保安當時有沒有發現我。我進入學校后找到一個人多的教室,砍了三四個學生,我砍完后不想砍了,隨后我站在教室走廊上,有個老師叫我下來,我就走下一樓,把菜刀扔在一邊的垃圾桶里,學校老師就把我按住了。
三、鑒定意見
湖南省芙蓉司法鑒定中心:湘芙蓉司鑒中心[2019]精鑒字第16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被鑒定人鄭艷軍診斷為精神分裂癥(現癥期),實施危害行為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
1、被告人徐鴻斐的供述及辯解,證實我任柏家坪完小校長,黨支部書記的工作職責是負責學校全盤工作,也是全校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副校長歐陽某濤分管全校安全生產工作,政工處主任鄭某松主抓學校安全保衛具體工作,負責對相關安全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管。按照《柏家坪完小安全工作責任事故追究制度》的規定,我作為校長是學校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主管領導和處室領導是職能范圍內的安全工作管理者,也就是分管安全的副校長歐陽某濤和鄭某松,學校保衛執勤人員柏義華是具體責任人,學校安全生產方面明確分工,層層落實,簽訂責任狀,壓實責任。我要求分管副校長歐陽某濤和政工處主任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制定了安全生產方面的各項制度,包括對學校安全隱患進行排查、開展安全演練、安全教育、巡邏等。學校制定了很多制度,我比較清楚的制度有《柏家坪完小護校隊工作方案》、《柏家坪完小領導24小時值班制度》、《柏家坪完小門衛工作制度》、《柏家坪完小定期檢查制度》、《柏家坪完小安全巡邏制度》、《柏家坪完小來人來訪查驗詢問登記制度》、《柏家坪完小來人來訪登記制度》、《柏家坪完小上下學領導門口值班制度》、《柏家坪完小上下學時段教師值班制度》。《柏家坪完小領導24小時值班制度》是關于學校領導值班的制度,由學校辦公室負責排班,值班領導包括副校長和中層領導,值班領導在值班當周負責督察教師教學及到崗情況、巡查校園安全衛生情況、檢查學生活動情況、處理過各種突發事件,但是實際上我們學校實行的值周制度,每個領導值一周的班,在值班當周內24小時值班。我作為校長沒有排班值周,我負責對值周領導的值班情況進行督察。值周的領導基本上都在崗在位,但是因為有些領導在學校沒有宿舍,所以有的值周領導晚上就沒有在學校里住,實際上沒有做到24小時值班,白天值班,晚上下晚自習學生就寢后沒有值班了。一般情況下我發現值周領導不在崗,都會打電話給他,要求過來值班,但是因為有些值周領導在學校沒有宿舍,所以無法進行24小時值班,晚上下晚自習學生就寢后沒有值班了。按照學校護校隊工作方案,護校隊在值班期間要配合門衛和值日教師加強校門口及校園內的治安巡邏防范等。每組護校隊值班時間是早上八點至次日早上八點,負責當天學校的安全值班,包括不定時在校內巡邏,上下學時段在學校大門口值班,維護安全秩序等工作。但是護校隊在每天早中晚上下學時段在校大門口值班,配合門衛維持秩序,這個制度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很難,這些護校隊員根本就不按規定去值班,特別是早晨上學時段,護校隊員大部分沒有去校門口值班。這個學期開學后不久我發現了這個問題,于是我在開會時也跟護校隊隊員說了,跟鄭某松提了這個事情,要求他們必須準時到崗到位,但那些護校對員都說早晨太早了,起不來,還說教育廳有文件,規定走讀生早晨七點半才能入校,所以我不能強行要求護校隊員早晨去校門口值班,護校隊制度就沒有辦法完全執行到位,但是護校隊員在中午和下午的上下學時段還是去校門口值了班的。我發現這個問題后,安排政工處鄭某松進行整改,但是他也沒有辦法整改到位,那些護校隊員就是不去校門口值班,我也拿不出什么好的辦法來處理,又不能對他們采取什么措施,所以只好任由他們去了。學校的老師都不愿意去,所以我也沒有再安排其他人員去校門口值班了。我知道,如果上下學時段,護校隊不去校門口值班,僅靠門衛一個人值班,肯定是忙不過來的,會有一些家長和社會閑雜人員趁亂進入學校,但是沒有辦法,這已經形成了一種慣例了。《柏家坪完小門衛工作制度》《柏家坪完小來人來訪查驗詢問登記制度》、《柏家坪完小來人來訪登記制度》按照這些制度,門衛應該24小時在崗值班,在學校留宿,負責對進出學校的外來人員進行登記、盤查,嚴格把關,一律禁止社會閑雜人員隨意進入學校。柏家坪完小只有一個門衛柏義華,他是退伍分配的,在平時上班時,他都能在門衛室值班,但是他因為家庭原因,晚上10點鐘以后就回家去睡覺的,早上六點鐘到校開大門值班。柏義華晚上回家睡覺的事情,他沒有向我請示,分管領導和政工處也沒有向我匯報,但是這是以前就有的慣例,我發現這個情況后,也跟他說過,要求他睡在學校里,但是他還是一直沒有按要求睡在學校。我考慮到他父親去世,母親身體不好,有特殊情況,所以就沒有強行要求他睡在學校了。他回家睡覺,晚上10點鐘后到早上6點這段時間,門衛室沒有人值班,肯定是有安全隱患的,我沒有嚴格執行規定,沒有強制要求柏義華在學校住宿值班,我是負有責任的。完小在上下學時段存在有學生家長和閑雜人員通過大門隨意進入學校的情況,我在日常工作中發現了這個問題,后來我安排了政工處進行整改,要求門衛加大盤查,一律不準閑雜人員進入校門。因為在農村的學校,這是個很普遍的行為,有的家長還會進行威脅,門衛也阻止不了,所以我一直沒有拿出有效措施來解決,我后來也沒有過問這個事情了。家長和閑雜人員進入學校的問題我沒有去督查過,我只是安排了政工處去想辦法整改,政工處一直沒有回復我。柏家坪完小存在的安全隱患一是門衛力量不夠,只有一個人;二是有些制度落實不到位,早晨上學時段無領導和老師在校門口值班維護安全秩序;三是門衛對進出人員的登記盤查制度執行不到位。我作為柏家坪完小校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安全保衛工作重視不夠,沒有認真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對發現的安全問題沒有按照規定嚴格進行整改,特別是對護校隊早晨值班脫崗的情況沒進行約束,放任了他們的行為,這是嚴重不負責人的表現,對學生家長和閑雜人員隨意進入學校的情況也沒有采取有效的措施來解決,導致學校存在此類安全隱患,對此我是負有責任的。
2、被告人柏義華的供述及辯解,證實柏家坪完小教職工有七八十余人,學生有一千多人,共分六個年級,共有五棟樓。校長徐鴻斐,主持全盤工作,副校長周某明,分管學校黨建,計劃生育等工作,副校長謝某華,分管教師職稱評定等工作,副校長歐陽某濤,分管些小安全保衛工作,政工室主任是鄭某松,具體負責些安全保衛工作,辦公室主任陳燕濱,負責辦公室日常工作,教導處主任柏某平,負責學校的教學工作,組織委員孫佳超,具體負責學校的黨建工作。總務主任唐某勝,負責學校后勤工作。柏家坪完小關于安全保衛工作是下發了一些規章制度,比如門衛工作制度、安全巡邏制度、來人來訪登記制度以及一些值班制度等等,相關具體制度以學校提供的為準。有些是關于門衛值班方面的,我都會貼在墻上或者放在門衛值班登記本里。我的工作職責負責學校的安全保衛工作,確保學生安全進出學校,對進出校門的外來人員進行登記和檢查,另外根據學校領導安排,協助值班領導、值班老師共同管理好學生的學習、生活、紀律、安全保衛工作以及協助好處理突發事件,并及時向領導匯報。總體來講,學校杜宇安全保障主要是設立了門衛保安,成立了護校隊以及學校領導、老師值班、巡邏制度。除此之外,學校沒有其他安保措施。考慮到平時安保工作只有我一個人負責,學校是安排了護校隊在上下午期間協助我管理學校大門處的工作,但基本上每天的早上上學,護校隊隊員很少過來,只是在中午和下午放學時才會過來協助我。按照規定,是不允許學生家長和社會人員進出學校的。但學校并沒有嚴格按照規定來執行,我們學校畢竟屬于鄉鎮學校,學生家長素質也不是很高,如果強制不允許他們進學校的話,他們就會吵鬧,甚至會動手打人,我一個人在門衛處值班也無能為力,特別是一些社會人員硬來,我也沒辦法。我反映過蠻多次,我向副校長、總務主任、政工室主任都反映過這個事,但他們也都是講讓他們進學校算了,也沒有講要采取什么其他措施來制止這種情況,我也沒辦法。
上述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證據間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柏義華作為寧遠縣柏家坪鎮完全小學的門衛,不按學校規章制度對外來人員進行查驗、詢問、登記等,不認真履行職責;被告人徐鴻斐作為寧遠縣柏家坪鎮完全小學的校長,明知學校存在值班領導和教師不按規定值班、校巡邏隊員和護校隊員不按規定巡邏、外來人員可隨意進出學校等安全隱患,未采取任何措施,不認真履行職責。因被告人柏義華、徐鴻斐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鄭艷軍持刀進入寧遠縣柏家坪鎮完全小學,砍殺學生,導致二人死亡、二人受傷的重大損失,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玩忽職守罪。因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柏義華、徐鴻斐犯玩忽職守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柏義華、徐鴻斐歸案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當庭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柏義華的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柏義華在構成玩忽職守罪上主體不適格;2、在客觀要件上,被告人柏義華是一個專職門衛,但是他實際上身兼數職,不合法、不合理、也不現實;3、本案中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事發當時,被告人柏義華沒有履行其職責。因此,本案定性不準,證據不足,依法不能認定。”的辯護意見,經查,寧遠縣柏家坪鎮完全小學屬于寧遠縣教育局主管下的事業單位,被告人柏義華作為寧遠縣柏家坪鎮完全小學的正式編制人員,符合玩忽職守罪的主體要件;被告人柏義華作為專職門衛,不認真履行職責,使外來人員隨意進入學校,導致學生被砍殺。因此,上述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對被告人徐鴻斐的辯護人提出:“1、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構成玩忽職守罪,主體要件不符合。學校不是國家機關,校長也不是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2、起訴書據以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在其與玩忽職守罪的關聯性、合法性方面存在嚴重缺陷。”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徐鴻斐系被寧遠縣教育局任命為寧遠縣柏家坪鎮完全小學的校長,屬于受國家機關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符合玩忽職守罪的主體要件;被告人徐鴻斐作為柏家坪鎮完全小學的校長,是學校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其明知學校安排值班的老師和領導不按要求早上去校門口值班,外來人員能隨意進出學校,而不認真履行職責,不采取措施,玩忽職守。因此,上述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對被告人徐鴻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認罪認罰,無論從社會效果還是法律效果來看,被告人徐鴻斐不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與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綜合本案的事實及情節,被告人柏義華不認真履行門衛職責,是導致鄭艷軍進入學校砍殺學生的直接原因,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徐鴻斐作為校長,發現學校的相關制度未得到執行時,未采取有效措施,但導致本案事件發生的原因有多方面,與學校保安力量不足,當地學生家長強行要求進出校園接送學生等情況均有關,因此,被告人徐鴻斐應對此次事件負領導責任,但是情節輕微。對被告人柏義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處罰;被告人徐鴻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柏義華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徐鴻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鄧 宏 清
人民陪審員 過 海 鷹
人民陪審員 江 為 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理書記員 歐陽中麗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十七條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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