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友誼支行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最高人民法院(2019-10-29)
劉某某、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友誼支行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民申337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劉某某,女,1981年4月8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某某,北京市中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友誼支行,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友誼路111號。
負責人:聶某某,該支行行長。
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佳木斯市某醫療用品廠,住所地黑龍江省佳木斯市郊區蓮江口鎮。
法定代表人:呂某某,該廠總經理。
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呂某某,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漢族,現住址不詳。
再審申請人劉某某因與被申請人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友誼支行(以下簡稱某行友誼支行),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佳木斯市某醫療用品廠(以下簡稱醫療用品廠),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呂某某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黑民終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劉某某申請再審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某行友誼支行應先就醫療用品廠抵押的機器設備及房屋、土地使用權受償,在不能完全受償的余額范圍內,才可以向保證人主張保證利益,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至二十八條的規定,劉某某享有對案涉房屋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能夠阻卻對案涉房屋的執行,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劉某某與呂某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峨x婚協議書》簽訂時間為2013年9月6日,案涉房屋被查封的時間為2015年2月9日,醫療用品廠在向某行友誼支行借款時已用廠房、設備等資產進行了抵押擔保,證明劉某某與呂某某不存在利用《離婚協議書》逃避債務的故意,劉某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及離婚后也一直實際占有案涉房屋。案涉房屋因呂某某原因未能清償按揭貸款,導致無法辦理產權變更登記,責任不在劉某某。三、劉某某提供兩份新證據:《哈爾濱市公安局立案決定書》及《興業銀行個人貸款結清證明》,可以證明劉某某在辦理房屋過戶登記中不存在過錯。劉某某在與呂某某離婚后,呂某某因涉嫌詐騙罪被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和網上通緝,劉某某無法與其取得聯系,遂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呂某某協助辦理過戶手續,故未能辦理過戶登記劉某某不存在過錯。案涉房屋在2012年已被抵押給銀行,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后因該房屋于2015年2月9日被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封,還清貸款后仍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四、劉某某提交的案涉房屋的燃氣、電費明細表等可以證明,離婚后劉某某一直實際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五、劉某某對案涉房屋享有的請求權,早于某行友誼支行的金錢債權,雖不影響債權平等性,但在若干情形下對于該債權能否繼續履行以及履行順序產生影響,在本案無法得出某行友誼支行的債權優先于劉姍姍的債權的結論。劉某某的請求權針對案涉房屋,但某行友誼支行的債權并未指向特定財產,只是呂某某承擔擔保責任的責任財產。從內容上看,在劉某某占有案涉房屋前提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劉某某的請求權優先于某行友誼支行。從性質上看,某行友誼支行與醫療用品廠、呂某某的債務發生在劉某某與呂某某離婚后,屬于呂某某個人債務,案涉房屋已不屬于呂某某個人財產,且案涉房屋屬于劉某某及其子女的生活保障住房,故劉某某的請求權具有優先性。六、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判決對此類案件均認為能夠阻卻執行。綜上,劉某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六項對本案申請再審。
醫療用品廠提交意見稱: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醫療用品廠作為借款人,已用廠房、土地、設備等資產進行抵押擔保,且價值大于借款金額,法院亦確認某行友誼支行對抵押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已經開始執行。二、劉某某的再審申請事由成立,應予支持。醫療用品廠與某行友誼支行的借款合同簽訂前,呂某某與劉某某已經離婚,《離婚協議書》確認案涉房屋歸劉某某所有,故案涉房屋屬于劉某某個人財產,其享有變更登記的請求權。
劉某某在再審審查過程中提交了《哈爾濱市公安局立案決定書》《興業銀行個人貸款結清證明》《居住證明》、燃氣卡交易明細查詢表、電費明細表、興業銀行銀行流水賬單等新材料,以及《離婚協議書》、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黑民終300號民事判決書、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前進區人民法院(2017)黑0804民初454號民事判決書、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8715號民事判決書等原審已提交過的材料,用以證明其主張。本院對上述證據留卷備查。
劉某某提交的《離婚協議書》主要內容包括:將呂某某名下分別位于北京市海淀區(案涉房屋及地下車庫)、山東省青島市、海南省三亞市的三套房產及房產內全部家電、家私全部歸劉某某所有;劉某某名下的梅賽德斯-奔馳牌轎車一輛、凱宴牌轎車一輛和豐田牌轎車一輛均歸劉某某所有;呂某某名下的個人獨資企業醫療用品廠的49%股權歸劉某某所有;呂某某承擔子女的全部生活費和教育費,每月支付女兒生活、教育費10000元;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全部由男方承擔,包括案涉房屋的住房貸款和醫療用品廠的企業貸款。
劉某某提交的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黑民終300號民事判決書,確認以下事實:“簽訂兩筆借款合同的同日,某行友誼支行與呂某某分別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呂某某對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醫療用品廠員工左少江在沒有劉某某本人授權的情況下代替劉某某在擔保合同中共有人聲明條款項下,簽上了‘劉某某’的名字。
2013年10月23日,某行友誼支行依申請向醫療用品廠發放了2000萬元貸款。同日,醫療用品廠出具一份《交通銀行友誼支行受托支付委托書》,委托某行友誼支行將該2000萬元借款支付給北京寶福倫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福倫公司),用途為貨款。同日,某行友誼支行從醫療用品廠賬戶向寶福倫公司轉賬2000萬元。2013年12月4日,某行友誼支行依申請向醫療用品廠發放了1000萬元貸款。同日,醫療用品廠又出具一份《交通銀行友誼支行受托支付委托書》,委托該行將該1000萬元借款支付給寶福倫公司,用途為貨款。2013年12月5日,某行友誼支行從醫療用品廠賬戶向寶福倫公司轉賬1000萬元。寶福倫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21日,股東為楚瑤和劉某某,法定代表人為劉某某。
2013年9月6日,劉某某與呂某某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書》,劉某某于2013年9月11日經由北京首都機場出國前往加拿大,于2014年4月26日經由北京首都機場回國!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劉某某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案涉房屋的民事權益。
劉某某認為其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案涉房屋的民事權益,主要理由為以下幾點:第一,醫療用品廠及呂某某已用機器設備及房屋、土地使用權等為案涉債權設立抵押,故應優先以上述抵押物優先受償,不足部分才由保證人以個人財產承擔責任;第二,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劉某某享有排除強制執行案涉房屋的權益;第三,從成立時間、內容、性質、發生根源及功能上看,劉某某對于案涉房屋的權利應當優先于某行友誼支行的權利。
針對第一點,劉某某主張應優先以醫療用品廠及呂某某的抵押財產清償某行友誼支行的債務。本案中,相關生效判決已確認呂某某作為案涉債務的保證人,對于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劉某某認為應當優先執行抵押財產,再執行保證人的保證財產,系對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存在異議,但本案系對劉某某是否享有對案涉房屋排除強制執行的實體權利進行審查,二者不存在關聯。劉某某的該項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針對第二點,劉某某主張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享有排除強制執行案涉房屋的權利。本案中,劉某某認為其與呂某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合法有效,協議簽訂時間在法院對案涉房屋執行查封之前;在占有上,案涉房屋一直由劉某某實際居住;在房款交付上,均由自身籌款交付;在過戶登記上,未能辦理過戶登記系因呂某某未清償完畢貸款,劉某某不存在過錯。本院認為,前述第二十八條規定目的在于保護無過錯不動產買受人的民事權益,本案中,劉某某主張權利的基礎為《離婚協議書》,與前述二十八條規定的“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在協議性質、履行過程、權利基礎等方面均不相同,不符合前述第二十八條的適用條件。因此,劉某某的該項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針對第三點,劉某某對案涉房屋是否享有優先于某行友誼支行的權利問題。本院認為,《離婚協議書》作為呂某某與劉某某雙方之間的內部約定,系雙方對自身權利的合法處分,但此種權利處分是否能對抗對《離婚協議書》約定內容不知情的第三人,應以處分的權利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權利變動模式為準。本案訴爭的是房屋所有權和處分權利,不動產物權設立、變更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登記,以發生物權變動效力。劉某某與呂某某在2013年9月6日協議離婚,醫療用品廠借款、呂某某提供擔保發生在2013年10月,人民法院查封案涉房屋發生在2015年2月,但直至2017年8月17日,案涉房屋已被依法查封后,劉某某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呂某某要求辦理房產過戶。雙方協議離婚時,已將包括案涉房屋在內的絕大部分巨額財產分割給劉某某,債務全部由呂某某負擔。劉某某在有條件起訴要求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多年內始終未主張辦理,怠于行使因《離婚協議書》取得的請求權,致使案涉房屋因不符合登記要件不能認定為劉某某個人財產或劉某某取得處分權利。因此,在劉某某并未取得對抗執行的權利基礎情況下,其關于排除本案執行的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劉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六項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劉某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張代恩
審判員 仲偉珩
審判員 季偉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張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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