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滬0151民初283號
——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 (2020-1-9)
(2020)滬0151民初283號
原告:宋某1,女,1952年6月6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崇明區。
原告:宋某2,男,1954年4月18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崇明區。
原告:宋某3,女,1959年12月24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崇明區。
原告:宋某4,女,1962年11月19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崇明區。
原告:宋某5,女,1970年3月20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崇明區。
上述五被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虞杰,上海金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沈某,男,1963年5月13日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區。
本院在審理原告宋某1、宋某2、宋某3、宋某4、宋某5訴被告沈青法定繼承糾紛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原告于2020年1月9日提出撤訴申請,且未按期繳納訴訟費,故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第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某1、宋某2、宋某3、宋某4、宋某5撤回起訴處理。
審 判 員 陳忠新
書 記 員 陳裕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