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滬0151民初124號
——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 (2020-1-13)
(2020)滬0151民初124號
原告:周某某,女,1949年2月10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崇明區。
被告:倪某1,男,1973年9月5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被告:倪2,女,1976年4月15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寶山區。
原告周某某與被告倪某1、倪2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且明確表示不再繳納訴訟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訴處理。
審 判 員 韓 嘯
書 記 員 陳 強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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