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滬0114刑初1984號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2020-6-15)
(2019)滬0114刑初198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3,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江蘇省,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辯護人胡恒星,遠聞(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嘉檢二部刑訴[2019]17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3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朱天曉、被告人王某3、辯護人胡恒星到庭參加訴訟。期間,公訴機關建議延期審理,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3系上海茂祥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的全面管理。2019年3月1日,上海茂祥物流有限公司與上海造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太倉分公司簽訂運輸合同,為上海市松浦大橋大修工程運輸板梁、梯梁等混凝土預制件。王某3在其公司未按照規定取得機動車超限許可證情況下,安排公司員工違規運輸作業。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某3安排該公司駕駛員朱天擎(另處)、押車員王某2將長32米、重75噸的梯梁從位于江蘇省太倉市沙溪鎮上海造麗建設工程公司太倉分公司運往上海市松江區松浦大橋南岸建筑工地,并規定了行駛路線和出發時間。當日23時13分,當朱天擎駕駛號牌號碼為皖KDXXXX的重型半掛牽引車(魯RTXXX掛)拖掛全掛車運載超限不可解體的梯梁(全掛車尾部至梯梁尾部約為4.25米;核載32噸)沿G15(沈海高速)3號車道由北向南低速行駛至1255.2K處時,被被害人張敬寶駕駛的號牌號碼為皖K9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蘇BGXXX掛)追尾,事故造成張敬寶當場死亡、王某2跌地受傷。事故發生后,朱天擎主動報警并通知王某3,王主動至現場接受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經認定,朱天擎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且未懸掛明顯標志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拖掛全掛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梯梁(超長、超重)低速行駛,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審理期間,被告人王某3與被害人張敬寶家屬在本院主持下另行達成調解協議,約定于2021年8月底前向張敬寶家屬賠償人民幣40萬元(已賠付人民幣29萬元),并取得對方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3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同案關系人朱天擎的供述,證人錢某某、諸某某、王某1、王某2的證言,公安機關制作的受案登記表、“110”接警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勘驗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聲像資料提取登記表、目錄、GPS上傳數據、工作情況及照片,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鑒定書及司法鑒定意見書,駕駛證、車輛登記信息、營業執照、運輸合同、工程運輸清單及車輛掛靠協議,保險單、民事調解書、收條、轉賬憑證及諒解書,刑事判決書、王某3的供述及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3等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辯雙方關于王某3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寬處理的意見,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結合本案的犯罪事實及已賠償諒解等情節,建議判處王某3有期徒刑一年,可適用緩刑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3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王某3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徐聞翌
人民陪審員 王玉祥
人民陪審員 朱世瑛
書 記 員 陳 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