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滬0106刑初1796號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 (2020-12-21)
(2020)滬0106刑初179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邱1,男,1996年7月2日出生,戶籍地河南省駐馬店市。
辯護人李愛欣,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被告人邱2,男,1995年2月20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河南省駐馬店市。
辯護人葛明輝,上海申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8年11月2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河南省。
辯護人褚飛鵬,上海恒建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靜安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宋國勇,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山東省菏澤市。
辯護人王閣,上海昌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耿占雷,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山東省菏澤市。
辯護人胡濤,上海昌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0〕4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邱1、邱2、朱某某犯合同詐騙罪、被告人宋國勇、耿占雷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夢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邱1、邱2、朱某某、宋國勇、耿占雷及辯護人李愛欣、葛明輝、褚飛鵬、王閣、胡濤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0年6月9日,被告人邱2根據被告人邱1的安排,與被告人朱某某、李欣欣(另案處理)等人見面,欲從汽車租賃公司租車,再將車輛賣掉賺錢。邱2在李欣欣的安排下,從位于本市靜安區(qū)秣陵路XXX號乙的上海一嗨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恒豐路門店租賃一輛別克昂科威轎車。同月11日,被告人邱2、朱某某、李欣欣等人將該車以人民幣3萬余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銷贓給被告人宋國勇、耿占雷。后宋國勇、耿占雷在明知該車系贓車的情況下,將車輛以4萬元銷贓給他人。后經價格認定,涉案別克車輛價值9.76萬元。
同年7月15日,被告人宋國勇、耿占雷在明知車輛系贓車的情況下,以2.7萬元收購了一輛奧迪A6L轎車,后將該車藏匿在山東省荷澤市牡丹區(qū)一出租房內。同年9月11日,根據二人的供述,該車被公安機關查獲。經價格認定,涉案奧迪車輛價值26.6萬元。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邱2被抓獲;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宋國勇、耿占雷被抓獲;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抓獲;2020年8月5日,被告人邱1被抓獲。到案后,被告人邱2、朱某某、宋國勇、耿占雷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邱1在審查起訴階段,能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另,被告人宋國勇、耿占雷的家屬代為退賠10萬元,并取得被害單位上海一嗨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的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邱1、邱2、朱某某與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均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宋國勇、耿占雷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予以收購,依法均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上述五名被告人自愿認罪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建議判處被告人邱1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邱2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宋國勇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耿占雷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邱1、邱2、朱某某、宋國勇、耿占雷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證據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邱1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邱1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認罪認罰,請求對邱1從輕處罰。
邱2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邱2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認罪認罰,請求對邱2從輕處罰。
朱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朱某某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認罪認罰,請求對朱某某從輕處罰。
宋國勇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宋國勇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認罪認罰,請求對宋國勇從輕處罰。
耿占雷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耿占雷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認罪認罰,請求對耿占雷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有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電話查詢記錄、調取的微信聊天記錄、監(jiān)控錄像截圖、支付寶交易記錄、制作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提取筆錄、提取物品清單、提取照片說明、發(fā)還清單,一嗨公司的一嗨租車單、一嗨驗車單、一嗨租賃合同專用條款、汽車租賃合同、托管協(xié)議、營業(yè)執(zhí)照、車輛登記信息,鄭州市惠濟區(qū)價格認證中心的涉案物品價格認定結論書,上海市靜安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價格認定結論書,福建中證司法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人許某某、邵某某的證言筆錄,關聯(lián)案件犯罪嫌疑人梁汝陽、梁慶雨等人的供述筆錄,被告人邱1、邱2、朱某某、宋國勇、耿占雷的供述筆錄及五名被告人的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邱1、邱2、朱某某與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宋國勇、耿占雷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均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邱1、邱2、朱某某、宋國勇、耿占雷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各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邱1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本院。)
二、被告人邱2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本院。)
三、被告人朱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本院。)
四、被告人宋國勇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本院。)
五、被告人耿占雷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本院。)
六、違法所得責令退賠,發(fā)還被害單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羅 宏
審 判 員 楊 柏
人民陪審員 楊 驊
書 記 員 嚴艷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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