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5刑初4862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1-12-14)
(2021)滬0115刑初486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XXX,男,1991年2月20日生,XX,出生地安徽省全椒縣,大專文化,在業,戶籍地安徽省全椒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8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苗偉,浙江近山(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21〕43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XXX犯詐騙罪,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弋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XXX及辯護人苗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5月至8月間,被告人XXX謊稱可以幫助黃某租賃本區XX路“萬德路菜市場”門面商鋪,并以需要繳納意向費、提前繳納一年租金、需要疏通關系等名義,騙得黃某向其轉賬共計人民幣188,896元。
2021年8月13日,被告人XXX經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案發后,被告人XXX在家屬幫助下已賠償黃某人民幣17.2萬元,并與黃某達成和解協議,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X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質證屬實的被害人黃某的陳述及接受證據清單、轉賬憑證,證人朱某的證言,公安機關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及清單、發還清單、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銀行交易明細、支付寶交易流水、接受證據清單、營業執照、案發及抓獲經過記錄,和解協議書、諒解書,被告人XXX的供述及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XX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民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XXX系自首,認罪認罰,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XXX在家屬幫助下能積極退賠,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為保護公私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XXX向被害人黃某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六千八百九十六元。
袁祝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公安、社區矯正等部門的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海瑛
人民陪審員 沈麗紅
人民陪審員 劉建芳
書 記 員 陳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