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5刑初5350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1-12-22)
(2021)滬0115刑初535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XXX,男,1998年3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XX,初中文化,無業,
2020年9月19日因涉嫌詐騙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9月18日由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21]48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XXX犯詐騙罪,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喬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X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間,被告人XXX受張寶成、劉某1(均已判刑)指使,在富億彩票等平臺充當聊手,通過網絡搭識被害人,誘騙被害人至上述平臺充值、購買彩票,后臺操縱開獎結果并限制提現,通過控制輸贏的方式非法占有多名被害人錢款。經審查,被告人XXX詐騙數額為人民幣3萬余元。
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XXX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
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XXX退繳了犯罪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X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屬實的被害人扶亮文、盧瑩等人的陳述、相關微信聊天記錄;同案人員劉某1、陳某1、陳某2、劉某2等人的供述、辨認筆錄、聊天記錄;電子數據檢驗工作記錄;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銀行交易明細、相關轉賬記錄;相關刑事判決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經過表格、抓獲經過、戶籍資料及被告人XXX到案后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XXX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網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款,數額巨大,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XXX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XXX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XXX能退賠犯罪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法可以對被告人XXX宣告緩刑。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公安、社會矯正等部門的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繆 軍
書 記 員 馬丹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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