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86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2-11)
(2022)滬0113刑初8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邵某,男,1969年3月16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無業,戶籍在安徽省懷遠縣龍亢鎮邵院村民主莊53號,暫住上海市寶山區。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5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劉萌,上海達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邵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邵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9月,被告人邵某經紐金來(另案處理)糾集,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仍在本市寶山區XX鎮與紐金來約定后,乘車至安徽省懷遠縣XX鎮,將其名下卡號為XXXXXXXXXXXXXXX8593的中國銀行卡和卡號為XXXXXXXXXXXXXXX5719的中國工商銀行卡提供給他人支付結算。經查證,2021年9月16日,邵某上述兩張銀行卡存在異常進賬共計人民幣73.2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其中直接收取被電信詐騙的被害人朱某、鐘某轉賬共計28萬元。
2021年10月25日,被告人邵某被抓獲到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審理中,被告人邵某退繳違法所得11,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邵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報案人朱某、鐘某的陳述,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照片、邵某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工作情況,被告人邵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邵某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犯罪工具依法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張 金
書 記 員 常蓉京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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