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0刑初49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2022-2-11)
(2022)滬0110刑初4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雷某,女,1986年12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陽縣,XX,戶籍在湖南省桂陽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張文飛,上海市中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陽縣,XX,戶籍在湖南省桂陽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王洋,上海申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2,男,1993年11月5日出生于廣東省電白縣,XX,戶籍在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胡愛,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成某,男,1998年7月12日出生于廣東省連州市,XX,戶籍在廣東省連州市。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陳杰,上海市大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周某,男,1999年12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岡市,XX,戶籍在湖南省武岡市秦橋鎮新春村14組16號。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張瑜,上海四維樂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徐某,男,2000年11月17日出生于廣東省增城市,XX,戶籍在廣東省廣州市,住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石某,男,1997年11月8日出生于廣西XX自治區來賓市,壯族,戶籍在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興賓區。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1〕12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雷某、李某、李某2、成某、周某、徐某、石某犯詐騙罪,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邵雅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雷某、李某、李某2、成某、周某、徐某、石某,辯護人張文飛、王洋、胡愛及上海市楊浦區XX中心指派的辯護人陳杰、張瑜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3月起,董某1(另案處理)等人租賃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XX街XX號XX層XX單元作為辦公場所并招募被告人雷某、李某、李某2、成某、周某、徐某、石某等人擔任業務員組建團隊,在抖音APP上投放廣告吸引被害人添加微信,通過冒充中醫藥專家、使用固定話術、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等方式,承諾一定時期內可以使白發轉黑發,誘騙被害人高價購買成本低廉的黑發產品及附加調理產品。經查,董某1團隊通過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谷某、劉某等人在本市楊浦區等地支付的錢款共計人民幣(下同)500余萬元。其中,雷某在2021年3月至8月擔任一組業務員,后升任一組組長,任職期間參與詐騙金額共計70余萬元;李某任二組業務員,參與詐騙金額為40余萬元;李某2任二組業務員,參與詐騙金額為20萬余元;成某任二組業務員,參與詐騙金額為3萬余元;周某任二組業務員,參與詐騙金額為1萬余元;徐某、石某任一組業務員,各自參與詐騙金額均為6000余元。
2021年9月27日,民警將被告人雷某、李某、李某2、成某、周某、徐某、石某抓獲,并查獲涉案手機、電腦硬盤、“茶樹精油頭發滋養液”等物品。
上述事實,被告人雷某、李某、李某2、成某、周某、徐某、石某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害人谷某、劉某的陳述,公安機關出具的電話記錄,同案人董某1、宋某等人的供述,證人胡某、尹某、許某、易某、董某2的證言,租賃合同,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接受證據清單、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微信賬號及聊天記錄截圖,轉賬記錄截圖,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物證鑒定所檢驗報告,訂單、業績明細清單,話術單截圖,發質轉黑規劃書,中浦鑒云(上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記錄,被告人雷某、李某、李某2、成某、周某、徐某、石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質證屬實,足以確認。
公訴機關根據上述證據指控被告人雷某、李某、李某2、成某、周某、徐某、石某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其中,雷某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李某、李某2、成某犯罪數額巨大,周某、徐某、石某犯罪數額較大。被告人雷某、李某、李某2、成某、周某、徐某、石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雷某、李某、李某2、成某、周某、徐某、石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李某2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徐某、石某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雷某、李某、李某2、成某、周某、徐某、石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分別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徐某、石某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本院認為,被告人雷某、李某、李某2、成某、周某、徐某、石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公民財物,其中,雷某騙取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李某、李某2、成某騙取的財物數額巨大,周某、徐某、石某騙取的財物數額較大,其等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七名被告人依法均應予處罰。被告人雷某、李某、李某2、成某、周某、徐某、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是從犯,依法應當對被告人雷某、李某2、成某減輕處罰,對被告人李某、周某、徐某、石某從輕處罰。七名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七名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可以從寬處理。對于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悔罪態度等,均在量刑中予以考慮。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保護公民財產所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7年3月26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5年12月26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李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26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3年3月26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五、被告人周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六、被告人徐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七、被告人石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石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八、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韓 慧
人民陪審員 張建華
人民陪審員 吳蓓蓉
書 記 員 李蕓蕓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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