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6刑初1504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22-2-11)
(2021)滬0106刑初150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于上海市,XX,高中文化,無固定職業,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靜安區。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2月2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靜安區看守所(北部)。
辯護人張雯,上海恒建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靜安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1〕15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襲警罪,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及其辯護人張雯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1月12日14時許,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民警任某、金某、華某及特保隊員劉某、裴某駕駛牌號為滬AXXXX警的警用車輛,依法將被告人趙某從本市松江區XX公路XX號法制培訓點帶至靜安區。當車輛行駛至本市G50滬渝高速公路趙巷路段時,被告人趙某手持金屬鑰匙猛戳坐在前排的金某、華某的頭面部,致使兩人受傷。駕駛車輛的任某發現車廂內民警被襲擊后,在高速公路上緊急靠邊停車,下車與金某、華某及劉某、裴某一同欲將被告人趙某制服。期間,被告人趙某竭力反抗,繼續用金屬鑰匙刺向民警,并采用腳踹、嘴咬等方式致使任某、劉某、裴某受傷。經鑒定,被害人華某左眼挫傷,被害人金某左額部損傷,被害人任某右拇指甲床出血、因咬傷致右手皮膚破損,被害人劉某左眼瞼挫裂傷、因咬傷致右手皮膚破損,均構成輕微傷;被害人頭部損傷,不構成輕微傷。到案后,被告人趙某拒不供認犯罪事實。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訊問了被告人,宣讀、出示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傷情照片、司法鑒定意見書、工作情況等證據,據此認為,被告人趙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當以襲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其判處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趙某辯稱,其案發時處于昏迷狀態,不知道民警受傷原因,且其一人不足以造成多名警務人員受傷。
辯護人認為,本案指控趙某襲警的證據均為警察一方的陳述,沒有執法記錄儀視頻等客觀證據佐證,在案證據未能形成完整證據鏈,應當認定趙某無罪;若法院判定趙某有罪,希望考慮其無犯罪前科、家中親屬需要照顧等因素,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21年11月12日14時許,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民警任某駕駛牌號為滬AXXXX警的警用車輛,隨車民警金某、華某及特保隊員劉某、裴某,依法將被告人趙某從本市松江區XX公路XX號帶至靜安區。當車輛行駛至本市G50滬渝高速公路趙巷路段時,被告人趙某手持金屬鑰匙猛戳坐在前排的金某、華某的頭面部,致使兩人受傷。任某發現車廂內民警被襲后,在高速公路上緊急靠邊停車,下車與金某、華某及劉某、裴某一同欲將被告人趙某制服,被告人趙某竭力反抗,并采用腳踹、嘴咬等方式致民警及特保隊員受傷。經鑒定,被害人華某左眼挫傷,被害人金某左額部損傷,被害人任某右拇指甲床出血、因咬傷致右手皮膚破損,被害人劉某左眼瞼挫裂傷、因咬傷致右手皮膚破損,均構成輕微傷;被害人頭部損傷,不構成輕微傷。
被告人趙某到案后,拒不供認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被害人任某、金某、華某、劉某、裴某的陳述,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依法出具的證明,證實了被告人趙某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安人員的事實及被害人的身份職務情況。
2、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依法出具的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照片等書證、物證,證實從被告人趙某處查獲襲警所用的金屬鑰匙。
3、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依法提供的驗傷通知書、被害人傷情照片、上海林幾司法鑒定所鑒定人員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了各被害人的傷勢情況。
4、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依法出具的工作情況、依法收集的身份戶籍信息,證實了本案的案發經過、抓獲經過及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以上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證據確實、充分,應予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襲警罪,依法應予懲處。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被告人趙某對案發時車輛行駛方向、車內人員及活動描述詳細,意識清晰,被告人關于其案發時處于昏迷狀態的辯解,本院不予采信。認定被告人趙某襲警的事實,不僅有五名警務人員的陳述,亦有相應的傷情鑒定意見佐證,形成證據鎖鏈,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辯護人關于本案未形成證據鏈而無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某犯襲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2023年1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羅 宏
審 判 員 公緒龍
人民陪審員 李穎越
書 記 員 張 萌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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