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154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2-10)
(2022)滬0116刑初15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羅某(自報),男,1994年6月29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極兔快遞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區;因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審,2022年2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12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偉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羅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羅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本人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共計三張銀行卡交給他人使用并從中非法獲利。經查,上述中國工商銀行卡、中國農業銀行卡被用于詐騙活動,流入被騙資金共計人民幣28萬余元,進賬流水共計人民幣180余萬元,其中汪某被騙資金人民幣3.43萬元經大連A有限公司、內蒙古B有限公司銀行賬戶流入上述中國工商銀行卡;沈某等人被騙資金合計人民幣25萬余元流入上述中國農業銀行卡。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羅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羅某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4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羅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且有被害人汪某、沈某、梁某、紀某、劉某的陳述及提交的相關交易流水明細清單,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偵破經過、工作情況及調取的涉案銀行賬戶信息、交易明細、戶籍資料,被告人羅某的供述及簽字確認的手機截圖,本院收據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銀行賬戶幫助支付結算,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羅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羅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羅某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羅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羅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 敏
書 記 員 包雪怡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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