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0刑初18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22-2-10)
(2022)滬0110刑初1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曾用名黃某某,男,1991年5月30日出生于廣東省連州市,XX,戶籍在廣東省連州市。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10月29日被拘傳,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徐雯倩,上海金仕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某,男,2002年2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宜章縣,XX,戶籍在湖南省宜章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10月29日被拘傳,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王嶸,上海申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尤某,男,1991年3月5日出生于廣東省湛江市,XX,戶籍在廣東省湛江市市轄區。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10月29日被拘傳,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董志華,廣東能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周某,女,1995年4月29日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平南縣,XX,戶籍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10月29日被拘傳,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金波,廣東洋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潘某,男,1998年5月12日出生于廣東省龍門縣,XX,戶籍在廣東省龍門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1年10月29日被拘傳,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荊一杰,上海市同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1〕12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李某、尤某、周某、潘某犯詐騙罪,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霏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李某、尤某、周某、潘某,辯護人王嶸、董志華、張金波和上海市楊浦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辯護人徐雯倩、荊一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3月至9月,董洪斌(另案處理)等人招募被告人黃某等人擔任業務員組建團隊,在抖音APP上投放有關白發轉黑發的廣告,吸引被害人添加微信,冒充中醫藥專家、使用固定話術并制作虛假診斷報告、出具虛假診療方案,向被害人允諾一定時期內可使白發轉黑發,誘騙被害人高價購買成本低廉、無實際功效的黑發產品及附加調理產品,并郵寄至本市楊浦區及全國各地。其中,2021年5月至8月,被告人黃某在董洪斌團隊任職期間參與詐騙金額為人民幣(下同)6萬余元。
2021年3月至9月,黃某、韓某等人(均另案處理)結伙,招募被告人李某、尤某、周某、潘某等人組建團隊,在抖音APP投放廣告吸引被害人添加微信,冒充中醫藥專家、使用虛假話術向被害人允諾一定時期內可使白發轉黑發、出具虛假診斷報告,夸大產品功效,騙取被害人高價購買成本低廉、無實際功效的黑發產品及附加調理產品,后由復購組成員以需要調理身體、追加用量等理由繼續誘騙被害人購買相關產品,并郵寄至本市寶山區及全國各地。其中,2021年7月,被告人潘某在該團隊任職期間參與詐騙金額為3000余元;同年8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在該團隊任職期間參與詐騙金額為5萬余元;被告人尤某在該團隊任職期間參與詐騙金額為4萬余元;同年9月,被告人周某在該團隊任職期間參與詐騙金額為1萬余元。
2021年10月29日,被告人黃某、李某、尤某、周某、潘某被民警抓獲。民警在各被告人處查獲并扣押手機等涉案物品。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李某、尤某、周某、潘某,辯護人徐雯倩、王嶸、董志華、張金波、荊一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害人趙某等人的陳述、電話記錄、微信賬號及聊天記錄截圖、微信支付截圖、賬單詳情等,涉案人員黃某、韓某等人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搜查筆錄、扣押清單等,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檢驗報告,中浦鑒云(上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電子數據光盤、話術本等,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記錄,被告人黃某、李某、尤某、周某、潘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確認。
公訴機關根據上述證據指控被告人黃某、李某、尤某、周某、潘某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黃某、李某、尤某、周某、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均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李某、尤某、周某、潘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尤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潘某拘役四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黃某、李某、尤某、周某、潘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分別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李某、尤某、周某、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公民財物,其中被告人黃某、李某、尤某詐騙數額巨大,被告人周某、潘某詐騙數額較大,其等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黃某、李某、尤某、周某、潘某依法均應予處罰。被告人黃某、李某、尤某是從犯且在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潘某是從犯且在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李某、尤某、周某、潘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保護公民財產所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6月28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5月28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尤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周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周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五、被告人潘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潘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六、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李 敏
審 判 員 嚴亦賈
人民陪審員 王 瑩
書 記 員 李蕓蕓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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