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106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2-9)
(2022)滬0116刑初10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江某某(自報),男,1998年5月18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無業,住湖北省宜都市;因本案于2021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因疫情影響,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決定中止審理,同年2月8日恢復審理。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忠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江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1年6月23日1時10分許,被告人江某某飲酒后駕駛牌號為鄂EXXXXX的小型轎車行駛至本區XX鎮XX公路金廊北路路口處逃避民警檢查,后至亭楓公路沈浦涇路路口等待紅綠燈時被公安民警駕車攔截查獲,經對江某某進行血樣提取及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7mg/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江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江某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具有坦白情節,建議判處江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江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江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周 巍
書 記 員 陸治乾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