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6刑初46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2022-2-9)
(2022)滬0106刑初4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文某,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于廣東省江門市,XX,中專文化,匯鼎寄售行負責人,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2012年10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2020年8月因犯詐騙罪被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因本案于2021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靜安區看守所(南部)。
辯護人黃文君,上海君賽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靜安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2〕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文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方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文某及其辯護人黃文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1年6月,被告人文某介紹余健沛(已判刑)去澳門并讓其將名下中國招商銀行卡有償出借給他人使用,從中收取介紹費。經查,2021年6月24日,上述銀行卡被用于支付結算電信網絡詐騙贓款,金額達人民幣30萬元。
2021年9月28日,被告人文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其到案后,基本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文某具有累犯、如實供述情節,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文某對量刑建議無異議并簽字具結。
以上事實,被告人文某及辯護人在庭審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宣某的證言、關聯案件被告人張錦添、余健沛、謝兆鴻的供述、相關扣押筆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刑事判決書、抓獲經過和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文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與他人共同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文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文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文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節及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文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8日至2022年4月27日止。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謝文娟
書 記 員 鄭 琳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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