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139號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2-1-26)
(2022)滬0116刑初13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自報),男,初中文化,務工人員,住山東省臨沂市沂水縣;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1月26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qū)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賈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10月,被告人王某為牟利,在明知相關錢款系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將自己名下多張銀行卡交給他人轉賬,并配合他人進行人臉驗證等操作,協(xié)助轉移違法犯罪資金人民幣60余萬元,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王某非法獲利人民幣2779元。
2021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某經電話通知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認罪認罰,并有其歷次供述及簽字確認的照片,上游犯罪被害人邢某、薛某、崔某、朱某、何某等人的陳述及公安機關調取的被害人報案材料、立案材料、銀行交易明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出具的偵破經過、情況說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及封存筆錄等證據(jù)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協(xié)助他人予以轉移,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綜上,決定對被告人王某減輕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2023年5月21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追繳被告人王某的違法所得并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陳德鋒
書 記 員 王珠玨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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