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更1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1-29)
(2022)滬0117刑更1號
罪犯吳某某,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本科文化,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區,住上海市松江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2021年8月31日,河南省新安縣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豫0323刑初172號刑事判決,以串通投標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原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并交付執行,緩刑考驗期限為2021年9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上海市松江區社區矯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7日書面建議本院撤銷對罪犯吳某某的緩刑。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F已審理終結。
執行機關上海市松江區社區矯正管理局認為,罪犯吳某某自接受社區矯正以來,2021年10月12日至12月24日期間共有未請假離滬記錄12次,共計約46天。私自離滬期間通過下載“飛雨”軟件修改手機定位信息,完成每日APP點名,以逃避監管。特別是2021年12月18日私自去西安途徑疫情中高風險地區返滬被通知集中隔離后,明知有被傳染和傳播風險,刻意隱瞞不向矯正機構和司法所報告,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規定,情節惡劣,依法應撤銷河南省新安縣人民法院(2021)豫0323刑初172號刑事判決中對罪犯吳某某的緩刑判決部分,對罪犯吳某某收監執行。
經審理查明,罪犯吳某某2021年8月31日因犯串通投標罪被河南省新安縣人民法院(2021)豫0323刑初17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案件生效后,罪犯吳某某在上海市松江區XX社區矯正,社區矯正期限為2021年9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罪犯吳某某在2021年10月12日至12月24日社區矯正期間,違反社區矯正規定,共有未請假離滬記錄12次,共計約46天,并在私自離滬期間通過下載“飛雨”軟件修改手機定位信息,完成每日APP點名,以逃避監管。其中,在2021年12月18日,罪犯吳某某私自離滬前往陜西省西安市,途徑疫情中高風險地區返滬被通知集中隔離后,明知有被傳染和傳播風險,未按照規定向矯正機構和司法所報告。
以上事實,有上海市XX局出具的提請撤銷緩刑審核表、撤銷緩刑建議書、全國旅店住宿記錄檢索、上海市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一體化大平臺信息、點名信息、微信聊天記錄,關于疫情防控的通知、詢問筆錄,刑事判決書,執行通知書,上海市公安局松江XX支隊出具的出行軌跡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罪犯吳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有關法律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應依法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四十三條、第五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南省新安縣人民法院(2021)豫0323刑初172號刑事判決中對罪犯吳某某宣告緩刑一年零六個月的執行部分;
二、對罪犯吳某某收監執行原判決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
(刑期從執行之日起計算。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曹吉良
審 判 員 陳 鏹
審 判 員 劉 磊
書 記 員 郭麗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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