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0刑初116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2022-1-28)
(2022)滬0110刑初11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井某,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于山東省微山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戶籍在山東省微山縣。1997年1月因犯搶劫罪、強奸罪、盜竊罪被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999年5月經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后經多次減刑,于2013年4月22日被裁定假釋,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假釋考驗期限至2015年5月3日止。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21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審,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11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喬祺,上海喬木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訴機關以滬楊檢刑訴〔2022〕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井某犯盜竊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6月13日,被告人井某至本市楊浦區軌道交通12號線愛國路地鐵站1號口附近,竊得彭某停放在該處的價值人民幣730元的新本岡田牌*******型電動自行車一輛。
2021年6月中下旬某日,被告人井某井某至本市楊浦區XX路449號門口,竊得朱某停放在該處的價值人民幣900元的派樂牌********型電動自行車一輛。
2021年8月上旬某日,被告人井某井某至本市楊浦區軌道交通12號線愛國路地鐵站1號口附近,竊得湯某停放在該處的價值人民幣890元的尚品牌*******型電動自行車一輛。同月17日,被告人井某井某被民警抓獲。
案發后,上述被竊的三輛電動自行車已被民警查獲并予以發還。
該院認為,被告人井某井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井某井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井某井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井某井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井某井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井某井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自2021年10月19日起,扣除先行羈押的15日,至2022年4月3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韓 慧
書 記 員 李蕓蕓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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