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7號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2-1-27)
(2022)滬0116刑初7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自報),男,1963年2月4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個體經(jīng)營者,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閔行區(qū),暫住福建省三明市將樂縣;因本案于2020年4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qū)彙?
辯護人金雨薇,上海前京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上海市金山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12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犯詐騙罪,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策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及辯護人金雨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7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以介紹做生意為由,騙取被害人王某的信任,后虛構(gòu)在本區(qū)投資入股游戲機房的事實,騙取被害人王某錢款人民幣20萬元,后將上述錢款用于個人揮霍。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后于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的家屬代為向被害人退賠了全部款項,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陳述及出具的收條、諒解書,證人楊某、蔣某、汪某、張某1、沈某、張某2等人的證言,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協(xié)助查詢財產(chǎn)通知書、偵破經(jīng)過及調(diào)取的銀行交易記錄明細、人口信息資料,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等證據(jù)所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同時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系初某、偶犯,已退賠被害人全部損失并取得諒解,認罪認罰,希望從寬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騙取他人錢款,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綜合本案的事實、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認罪悔罪表現(xiàn),可對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適用緩刑。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王某某王某某回到社區(qū)后,應(yīng)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朱紀紅
審 判 員 朱 敏
人民陪審員 葉海連
書 記 員 包雪怡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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