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157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1-27)
(2022)滬0116刑初15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81年4月27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江蘇省宿遷市沭陽縣;2020年8月因謊報警情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處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二百元;2021年2月因謊報警情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處行政拘留七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二百元;2022年1月20日因本案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0年4月10日22時許,被告人周某飲酒后駕駛牌號為浙DX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本區沈海高速西側1321公里處追尾他人車輛,造成車輛損壞、本人受傷的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獲。經對被告人周某進行血樣提取和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8mg/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2022年1月20日,被告人周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且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周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仰杰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金淑琴
書 記 員 周 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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