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59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1-27)
(2022)滬0113刑初5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上海和暢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暢公司”)項目經理,戶籍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呂倩,上海艾克森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虛開發票罪,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某于2018年至2019年擔任和暢公司項目經理期間,在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讓他人為和暢公司虛開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票面金額合計人民幣6,289,155元。
被告人黃某在接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但未如實供述,后又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和暢公司提供的記賬憑證、上海增值稅普通發票、采購合同等,證人嚴某,中國農業銀行轉賬明細、上海農商銀行轉賬明細,中國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工作情況,被告人黃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虛開發票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具有坦白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黃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張 金
書 記 員 牛玲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