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55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1-27)
(2022)滬0113刑初5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華某,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于江蘇省寶應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無業,戶籍地江蘇省揚州市寶應縣,住上海市寶山區。因本案于2021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華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華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9月9日,被告人華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出借本人名下中國銀行賬戶(卡號為XXXXXXXXXXXXXXX3243),并以提供手機、銀行賬號密碼及配合人臉驗證等方式幫助支付結算,經查,當日該卡內共轉入資金851,651元,轉出資金724,383元,黃某、王某、沈某等11人遭電信網絡詐騙,其中共計264,056元被騙錢款經上述銀行賬戶進行非法資金走賬。事后,被告人華某非法獲利8,200元轉賬至其工商銀行賬戶(卡號:XXXXXXXXXXXXXXX7283)。
被告人華某于2021年9月29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其中國銀行賬戶內剩余錢款127,268元已被凍結。
上述事實,被告人華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黃某、王某、沈某、萬某、廖某、蔣某、楊某、彭某、嚴某、鐘某、簡某的證言,銀行卡交易明細,銀行卡凍結信息,中國銀行《個人客戶綜合業務申請及交易確認單》《自然人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設銀行結算賬戶涉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法律責任及防范提示告知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調取證據通知書、工作情況、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相關照片、戶籍資料,被告人華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華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華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華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沒收。
三、追繳被告人華某的違法所得,并依法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孫曉紅
書 記 員 管勝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