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54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1-27)
(2022)滬0113刑初5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丁某(曾用名:何雪姣),女,1995年10月27日出生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昭蘇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徐州火烈鳥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火烈鳥公司”)下屬“火烈鳥工會”語音主播,戶籍地湖北省京山市,住湖北省京山市。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1日被羈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丁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3月至4月,被告人丁某入職火烈鳥公司下屬“火烈鳥工會”,成為“小小語音”平臺語音主播,利用特定話術聊天,通過陪打游戲、網戀交友、業績PK等虛假事由,誘使多名被害人在直播平臺上進行充值打賞,以此詐騙錢財,并從中抽取提成。經審計,被告人丁某騙取金某為人民幣4萬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丁某于2021年10月21日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審理中被告人丁某已退出人民幣二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丁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多名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王某提供的微信充值記錄、聊天記錄截屏,公安機關調取的被告人微信“個人主頁”截圖、微信收藏夾“我稱之為史上最強話術”截圖、“話術文件內容”截圖,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到案經過、人口基本信息,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丁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中其名下消費情況的審計報告》,被告人丁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與他人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利用電信網絡手段騙取他人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丁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丁某積極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贓款依法發還各被害人,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三、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孫曉紅
書 記 員 管勝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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