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0刑初113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22-1-27)
(2022)滬0110刑初11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楊某,男,1989年7月3日出生于山東省東營市,XX,戶籍在山東省平原縣城區。因本案于2021年9月2日被河南省洛陽市公安局澗西分局取保候審,同年10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2〕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楊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施雯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楊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8月,被告人楊某楊某為賺取好處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仍將自己辦理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中國工商銀行卡及配套的網銀數字證書、手機卡等提供給他人使用。同月,陳某、楊某等多人遭受電信網絡詐騙,在本市楊浦區等地向對方指定的被告人楊某楊某上述銀行賬戶轉賬共計人民幣60余萬元。
另查明,2021年8月,被告人楊某楊某上述銀行賬戶累計匯入金額為人民幣100余萬元。
2021年9月2日,被告人楊某楊某被河南省洛陽市公安局澗西分局抓獲,當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0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刑事拘留。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楊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陳某、楊某等人的陳述及公安機關出具的電話記錄,公安機關接受證據清單、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回執),手機聊天記錄截圖,銀行賬戶交易明細,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及涉案金額的說明,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記錄,被告人楊某楊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確認。
公訴機關根據上述證據指控被告人楊某楊某的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楊某楊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楊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楊某楊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楊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楊某楊某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楊某楊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楊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維護公共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韓 慧
書 記 員 李蕓蕓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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